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主要通过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达成预先消费的协议,即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今后固定在经营者处消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费用,经营者向这类固定的消费者全体发放“消费预付卡”或者其他类型的消费卡模式,消费者凭借这样的消费预付卡今后可以直接在经营者所经营的场地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而无需再行支付费用。这类新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主要借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一种消费经营的信用信任关系,基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这种信任而产生一种资金预付的消费模式从而实现消费者消费的便捷化、固定化,经营者实现经营的长久化和快速化。然则,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所呈现的信用评价机制缺失、惩罚失信行为措施不完善、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障不足等多层次问题,特别是在立法层面缺少相应的立法支持和保障,导致我国目前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发展并不迅速,并且产生了一定的混乱局面,而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更是不断遭到侵害从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一种类型的案件。本文研究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在现有的立法缺陷、实践不足的前提之下,明确预付式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类型,并结合比较相关域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加以完善。本文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相关研究: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引言部分,通过“朱某诉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一案作为引子指出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第二部分提出预付式消费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分析了其发展现状。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的设立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预付资金的欺诈、服务承诺难以保障、霸王条款、经营者突然停歇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分析此类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规范进行比较,从中得出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的相关立法启示。第五部分围绕建立预付式消费保证金制度、明确经营者强制披露信息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设置消费冷却期、建立消费者地位继受制度以及建立预付式消费款保险制度这六个方面提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