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其起源于罗马法。确立此制度是为了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以及通过对他们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这个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寿命的增加,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先后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同时,一些有身心障碍的成年人也因为生活上的不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立法并没有将这些群体涵盖进来。另外,我国的监护方式单一、漠视监护人尚存意志、没有设置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或者监护监督人等缺陷都不适合这个权利本位的社会。仅依靠传统的监护制度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无法全面、有效的保障老年人和残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与先进理念、历史传统、国外先进法律严重脱节,也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因此,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老年人和身心障碍者的基本人权,关心他们的生存状况,并获得社会的和谐稳定。成年监护制度兼具公法、私法的双重属性。在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威胁,率先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适合各自国情的改革。比如,日本以任意监护为核心,将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辅助三个等级;德国强化了对人身的照管义务;英美创设了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等。这些国家期望通过这样的改革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并没有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适时的改革,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法治进步。本文以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问题研究为题,介绍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改革的现实所需,并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改革经验,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论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方法和本文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部分包括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展开,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性质和特征;第二部分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概况、现状以及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做了论述;第三部分则是通过对前两部分的总结提出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首先提出成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对比两大法系成年监护改革的启示,提出健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实践应用方面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结论是对本文的一个高度化概括。总之,在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既要看到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跟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应看到目前我国成年监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要完成这项工作进程十分艰巨。因此,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改革经验,以保护弱势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被监护人生活正常化等先进理念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一条充分尊重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立法模式来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有效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