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口、观念、经济利益等因素,在我国,过期药品大量存在并且得不到合理地处置。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尤其过期药品的处理问题上尚无章可循且未得到足够重视。如果过期药品得不到科学的处置,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土壤、水流等等自然环境产生污染,也会造成对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会严重的威胁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从环境法的角度分析,过期药品的任意处置将侵害公民的环境利用权与环境人格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利益,笔者提出应采取征缴过期药品处理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有企业自身或行业协会自治解决的方式,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治理的一种解决方式。这种方式针对我国行业自治发展不完备现状,以税收为形式实现过期药品处理的秩序化。笔者通过理论、制度、法律规范等各种方面的考察,最终确定以药品生产者为纳税主体,并将过期药品处理税设置为一种以过期药品为征税对象的行为税。本文由我国过期药品的现实状况引入,共分为五大部分。借助文献资料和实践调研等方法开展研究。分别就征收处理税的必要性、处理税各个要素的设置和安排、处理税征收过程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处理税征收后如何使用这笔资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通过过期药品处理税这种税收形式的使用,使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得到实际解决。为理顺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