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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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石。它是成立犯罪的条件,更是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科以刑罚的前提和基础,是罪—责—刑体系的逻辑起点。一直以来,受到各国学者的青睐,成为学者们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刑法理论界已经数十余年,一直以来虽然饱受质疑,但是仍占据通说地位。直到近年来,要求犯罪构成体系革新的呼声越来越高,犯罪构成体系面临被改变的命运似乎大势己趋。为了分析和研究这个问题,本文将从三个部分予以逐步阐述:首现,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入手,笔者认为要想研究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就不能不从两个维度上进行研究,那就是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时间维度主要研究犯罪构成的来源,发展和历史变迁,而空间维度则是通过比较法的视角,研究当今国内外各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特征和其优缺点,找出它们同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相同及不同点。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学界主要的分歧和意见,诸学者提出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说,以及学者们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的新的设想。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观点当属陈兴良教授的“改革论”和高铭喧教授的“坚持论”。对陈兴良教授主张的移植三要件来取代四要件的观点,笔者从三要件自身缺陷,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三要件的深奥理论品质不符合我国国情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而对高铭喧教授提出的坚持四要件的观点,笔者则在将犯罪四要件同其他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对比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在上述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用三要件取代四要件的做法固然值得商榷,但四要件体系的不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改良方法,那就是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分成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将原有的犯罪客体从四要件中除去,其他三要件作为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将正当化事由和一系列超法规阻却事由以及期待可能性问题放入消极要件之中,作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出罪机制,并分析了这样设计的理由以及优点。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8-9页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探讨和现状第9-15页
    (一) 犯罪构成的历史演进第9-10页
    (二)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第10-15页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争论和引发的思考第15-33页
    (一) 陈兴良的革新论第15-21页
    (二) 高铭暄的坚持论第21-23页
    (三)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第23-33页
三、改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设想第33-38页
    (一) 改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标准和要求第33-34页
    (二) 对改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一些建议第34-38页
结论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1页
致谢第41-42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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