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着眼于城乡规划权行使应然的目的和实际效果冲突的问题,通过关注城乡规划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利益代表现象,结合我国城市土地制度,分析地方政府土地经营管理权和城乡规划权之间的关系,重点讨论城乡规划权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和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区别对待问题,指出城乡规划权缺乏恰当的法律控制。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对城市主体的利益有着深远的影响,虽然法律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目的性要求在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由于城乡规划权本身属于行政裁量权的一种,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而且城乡规划权和土地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使得实际运行中行政机关决策短视和公共利益代表不足,因而有必要对城乡规划权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限制和规范。第一部分,开门见山地介绍了城乡规划权的概念内涵并对城乡规划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进行了阐明。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和城乡规划实践中的有关公共利益缺失现象的案例分析,说明城乡规划权行使中公共决策短视和公共利益代表不足的问题。主要以土地财政为背景,并分析城乡规划权和土地管理权之间的联系,试图探讨城乡规划权行使中公共利益代表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对城乡规划权的法律控制的应然性理论基础进行较为深入的讨论。城乡规划权行使中地方政府对编制和审批的控制和土地上的权力,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有必要被法律控制。笔者将从规划裁量控制的要求,在城市新的"多规合一 "背景下对城乡规划权控制的必要,行政权程序正当的要求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通过行政科层监督来重点探讨对城乡规划权的法律控制。笔者将介绍中央对地方城乡规划权行使的监督的尝试,对规划督察进程中的实际效果分析,明确权力运行和划分,最后对规划督察如何加强对城乡规划权提出解决的思路。第四部门,通过外部权利监督为路径,在新情况下探讨对城乡规划权的机制控制。首先介绍城乡规划权在编制、审批和修改等一系列进程中外部分权控制的尝试—公众参与,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然后探讨分权控制的深化模式—规划委员会制度,最后提出在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通过何种方法改进这种利益代表和专家控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