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8页 |
ABSTRACT | 第8-11页 |
引言 | 第18-25页 |
一、本论文的选题及意义 | 第18-20页 |
(一)选题的由来 | 第18-19页 |
(二)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第19-20页 |
二、本论文主题的研究现状概述和主要参考文献综述 | 第20-23页 |
(一)本论文主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第20页 |
(二)主要参考文献综述 | 第20-23页 |
三、本论文的逻辑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23-25页 |
(一)本论文的逻辑思路 | 第23页 |
(二)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3-25页 |
第一章 客体与用益物权—认识客体嬗变的理论基础 | 第25-47页 |
第一节 权利客体的理论意义 | 第25-29页 |
一、权利客体的存在基础 | 第25-26页 |
(一)从哲学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看待权利客体的存在 | 第25页 |
(二)从法律关系客体来看待权利客体的存在 | 第25-26页 |
二、权利客体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是认识权利客体意义的前提 | 第26-28页 |
(一)权利的本质认识是界定权利客体内涵和外延的基础 | 第26-27页 |
(二)权利客体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利益的交汇 | 第27-28页 |
三、权利客体的意义在于其为权利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 第28-29页 |
(一)权利客体是权利设定的根本 | 第28页 |
(二)权利客体是权利划分的依据 | 第28-29页 |
(三)权利客体与权利在动态意义上的互动 | 第29页 |
第二节 客体研究的阙如对用益物权研究的影响 | 第29-34页 |
一、民法总则对民法研究的重要意义 | 第29-30页 |
二、总则意义上的权利客体制度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缺位与回归 | 第30-31页 |
三、权利客体制度在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地位的变迁 | 第31-33页 |
四、分则意义上的用益物权研究需要总则意义上的权利客体研究的支撑 | 第33-34页 |
第三节 以客体为视角的用益物权研究的前提 | 第34-43页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引入 | 第35-38页 |
(一)权利客体外延的具体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 第35-36页 |
(二)德国民法并没有排除物以外的权利客体 | 第36-37页 |
(三)权利客体分层理论就权利何以作为权利的客体进行了论证 | 第37-38页 |
二、对物的重新诠释——类型化概念的引入 | 第38-43页 |
(一)物在客体范畴中的重要地位 | 第38-39页 |
(二)德国民法对物的概念属性的有体性认识应该接受理性的审视 | 第39-40页 |
(三)抽象的客体概念同样暴露了涵摄不足的缺陷。 | 第40-41页 |
(四)运用类型化思维重新剖析物的抽象概念 | 第41-43页 |
第四节 以客体为视角的用益物权研究的路径 | 第43-45页 |
一、历史的验证—对用益物权客体的重新认识 | 第43-44页 |
二、现实的互动—客体的嬗变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 | 第44-45页 |
本章小结 | 第45-47页 |
第二章 用益物权客体的第一次嬗变—从客体到本体 | 第47-64页 |
第一节 从无体物到有体物—客体性质的嬗变与认知 | 第48-53页 |
一、罗马法用益物权的客体性质—客体与本体的混沌不分 | 第48-50页 |
(一)古罗马财产状况和权利观念对财产权研究有重要意义 | 第48页 |
(二)用益作为无体物归属于客体的范畴 | 第48-49页 |
(三)无体物的意义和影响 | 第49-50页 |
二、日耳曼法用益物权的客体性质—客体与本体的区分端倪 | 第50-53页 |
(一)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完全继承了盖尤斯的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 | 第50页 |
(二)基于日耳曼法占有物权理念诞生的用益所有权 | 第50-52页 |
(三)用益物权向独立主观权利的迈进 | 第52-53页 |
第二节 从单一到多样——客体类型的嬗变与固化 | 第53-58页 |
一、罗马法用益物权的客体类型—从物到权利 | 第53-56页 |
(一)用益的客体类型在雏形期间就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 第53-54页 |
(二)对于客体的认定标准罗马法呈现出灵活和变通的态度 | 第54-56页 |
二、日耳曼法用益物权的客体类型—从不动产到动产 | 第56-58页 |
(一)中世纪前期商品经济交易相对沉寂的社会现实决定了用益物权客体的固化 | 第56-57页 |
(二)中世纪后期自由市民的交易需求促进了用益物权客体向动产扩展 | 第57-58页 |
第三节 从意志到权利——客体嬗变的效应初显 | 第58-62页 |
一、用益以客体为纽带在与所有权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发展 | 第58页 |
二、用益的独立主观意志通过役权权利现象体现出来 | 第58-59页 |
(一)早期役权与所有权处于混沌状态并无明确界限 | 第58-59页 |
(二)真正体现用益的人役权权利现象 | 第59页 |
三、用益随着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不断演进 | 第59-62页 |
(一)永佃与地上用益的出现最终形成了罗马法的用益体系 | 第59-61页 |
(二)围绕客体继续发展的用益 | 第61-62页 |
本章小结 | 第62-64页 |
第三章 用益物权客体的第二次嬗变—从无形到有形 | 第64-89页 |
第一节 权利与财产——法国民法中用益物权及其客体 | 第64-71页 |
一、客体的嬗变——从无体物到财产 | 第64-68页 |
(一)围绕物的的概念演进而成的总体财产概念 | 第64-65页 |
(二)总体财产中的有体物客体的发展 | 第65-67页 |
(三)总体财产中的无体物客体的发展 | 第67-68页 |
二、客体与法国民法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68-71页 |
(一)土地与地役权和地上权 | 第68-69页 |
(二)客体多样性的用益权 | 第69-71页 |
第二节 无体与有体—— 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的客体 | 第71-80页 |
一、客体的嬗变——从无体物到有体物 | 第71-75页 |
(一)无体物概念的消失 | 第71-72页 |
(二)德国民法将所有权客体严格限于有体物的原因 | 第72-74页 |
(三)有体物作为客体的涵摄有限性 | 第74-75页 |
二、客体与德国民法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75-80页 |
(一)土地与德国民法中的地上权 | 第76页 |
(二)客体的不统一造成役权缺乏共同规则 | 第76-77页 |
(三)用益权及其客体 | 第77-80页 |
第三节 从宽泛到狭隘——用益物权客体第二次嬗变的效应 | 第80-87页 |
一、用益物权最终走向独立 | 第80-82页 |
(一)法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还未取得形式上的独立地位 | 第80-81页 |
(二)用益物权在德国民法中最终取得了独立地位 | 第81-82页 |
二、用益物权功能的变化 | 第82-84页 |
(一)用益物权功能的有限性 | 第82-83页 |
(二)对用益物权功能的正确认识 | 第83-84页 |
三、用益物权应用的限缩 | 第84-87页 |
(一)权利客体因为形式理性的追求而趋于狭窄 | 第84页 |
(二)对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说明的不足构成了理论的漏洞 | 第84-86页 |
(三)客体理论的漏洞导致了用益物权应用的限缩 | 第86-87页 |
本章小结 | 第87-89页 |
第四章 用益物权客体的第三次嬗变—从限缩到宽泛 | 第89-128页 |
第一节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缩—东亚国家和地区对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实践 | 第89-104页 |
一、日韩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客体 | 第89-91页 |
(一)作为客体的物 | 第89-90页 |
(二)用益物权以土地为唯一客体 | 第90-91页 |
(三)韩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同样以土地为唯一客体 | 第91页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及其客体 | 第91-93页 |
(一)深受日本民法影响的用益物权及其客体制度 | 第91-92页 |
(二)修正后的用益物权客体虽然扩展仍然限于不动产 | 第92-93页 |
三、新中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客体 | 第93-95页 |
(一)以公有财产的利用为目的发展而来的用益物权及客体 | 第93-95页 |
(二)物权法制定后对物权客体的扩展没有涵摄用益物权的客体 | 第95页 |
四、客体的限缩及其引发的效应 | 第95-104页 |
(一)动产和权利被排除出用益物权的客体 | 第95-97页 |
(二)物权法关于客体的规定没有产生实际的效果 | 第97-98页 |
(三)用益物权客体的限缩引发的负面效应 | 第98-104页 |
第二节 理论和现实的交织—用益物权客体需要第三次嬗变 | 第104-121页 |
一、对用益物权客体第三次嬗变的理论基础认识 | 第104-115页 |
(一)对用益物权客体的重新定位与认识 | 第104-107页 |
(二)权利客体分层理论在论证权利用益物权中的具体运用 | 第107-112页 |
(三)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物应具有独特属性 | 第112-115页 |
二、对用益物权客体第三次嬗变的现实因素考量 | 第115-120页 |
(一)对用益物权客体的选择需要考虑传统和现实因素 | 第115-116页 |
(二)传统不是用益物权客体嬗变的羁绊 | 第116页 |
(三)用益物权客体的发展应该满足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 | 第116-120页 |
三、理论和现实决定了用益物权客体需要第三次嬗变 | 第120-121页 |
第三节 从限缩到宽泛—第三次嬗变的应然展望 | 第121-125页 |
一、用益物权客体嬗变的维度 | 第121-124页 |
二、用益物权客体嬗变的限度 | 第124-125页 |
本章小结 | 第125-128页 |
第五章 用益物权制度的重构—第三次嬗变的效应 | 第128-158页 |
第一节 用益物权理论的厘清 | 第129-143页 |
一、用益物权地位的独立 | 第129-137页 |
(一)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天然联系 | 第129-130页 |
(二)客体限缩导致的对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关系的认识偏差 | 第130-131页 |
(三)用益物权相对于所有权应具有的独立性地位 | 第131-135页 |
(四)基于用益物权的独立地位对农地物权体系三权分离的认识 | 第135-137页 |
二、用益物权权能的变化 | 第137-143页 |
(一)权利用益物权赋予权能新的含义 | 第138-139页 |
(二)用益物权权能应包含处分权能 | 第139-141页 |
(三)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理论不能解决三权分离政策的理论论证问题 | 第141-143页 |
第二节 用益物权立法体系的重构 | 第143-152页 |
一、设立权利用益权解决农村财产权利体系的重构问题 | 第143-146页 |
(一)对三权分离政策只能进行权利性的解读 | 第143-144页 |
(二)运用权利客体分层理论对三权分离政策进行权利性解读 | 第144-145页 |
(三)设立权利用益物权丰富农村财产权利体系 | 第145-146页 |
二、典权可以纳入物权法 | 第146-150页 |
(一)对客体认识的狭隘导致了典权适用的沉寂 | 第146-147页 |
(二)农村房屋流转需要新的权利形式的规制 | 第147-149页 |
(三)客体的扩展使典权发挥了新型功能价值 | 第149-150页 |
三、对准物权的重新思考 | 第150-152页 |
(一)准物权的概念反思 | 第150-151页 |
(二)准物权的渊源重构 | 第151-152页 |
第三节 用益物权法律适用的创新 | 第152-155页 |
一、用益物权发展过程中司法的作用 | 第152-153页 |
二、司法在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中当有作为 | 第153-155页 |
(一)我国司法在用益物权制度发展应发挥相应的作用 | 第153-154页 |
(二)对用益物权客体的司法突破应予以合理的克制 | 第154-155页 |
本章小结 | 第155-158页 |
结论 | 第158-162页 |
参考文献 | 第162-1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