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环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南极协商大会关注的问题,在《南极条约》这部南极宪法基础上,南极条约协商大会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议。在此基础上,南极条约协商大会于1991年通过了《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议定书的六个附件规定了六项具体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预防原则在南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环境影响评估依据拟议活动影响大小分为三个层次,初步评估、初步环境评估、全面环境评估,所有活动都必须准备初步评估,如果某项拟议活动影响小于较小或短暂影响,那么该活动可以进行,如果某项拟议活动影响大于“小于较小或短暂影响”,除非准备了全面环境评估,则应该准备初步环境影响评估,如果某项拟议活动可能大于较小或短暂影响,那么必须准备全面环境评估。但是议定书没有规定何为“较小或短暂影响”,而且议定书对于谁享有某项拟议活动的决定权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国国内在执行议定书时,必须明确其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适用于携带其国民的外国旅游营运者或者是否适用于参与外国旅游营运者的本国国民。由于南极气温低下,废物分解能力低下,南极的废物管理具有独特性,在议定书通过之前,南极条约体系是依据活动的种类来规范废物管理,议定书没有采取此方法,而是依据废物的种类来进行废物管理。在废物跨界转移问题上,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该《巴塞尔公约》与《巴科马公约》相关规定来补充;在船舶污染问题上是通过《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予以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