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从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发展而来,人们曾为投机倒把“口袋罪”的取消而欢呼。然而,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永远难以完美地统一,社会危害性潜在的刑法冲动,必然藉由任何可能模糊的概念而再现其膨胀本性。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扩张,最终使非法经营罪成为一种新的“口袋罪”。本文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以下研究,着重阐述了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在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说明我国现行的非法经营罪是从旧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出来的;并介绍了国外有关非法经营行为的立法情况;同时为了对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客观、准确的把握,本文还简要地对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以及它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介绍。在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大化的趋势。并着重介绍了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大化的主要表现:在立法上,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一再修订,立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两次扩张。一次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次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改、补充,即增加一项,作为第3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3项改为第4项。司法解释上,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按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就有六个,这六个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了一系列行为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的新罪,涵概面广泛,援引频率也非常的高。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并指出了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大化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罪扩大化主要有以下原因: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特征是其扩大化根本原因。正是由于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存在,使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缺乏明确性,国家为了规制非法经营行为,防止“法外遗奸”,导致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大化。中国当前经济活动的现实状况是非法经营罪扩大化的现实原因。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导致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的主观原因,中国的传统文化完全不承认个人的存在,个体在社会中是十分渺小和微不足道的,社会秩序对于个体权利与自由而言永远具有终极意义。非法经营罪扩大化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造成了刑罚权的滥用,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非法经营罪扩大化的失控状态及其危害,提出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大化的建议:合理进行立法解释来限制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扩张;通过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来限制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限制司法解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通过正确认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国家规定”来限制司法实践的扩大化。根据中国打击任何犯罪活动,决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的立法精神,成文法本身的僵化特性以及经济犯罪的灵活多变的特点,刑法不留一些兜底条款是不可能的,由此而产生的扩大化问题也是必然的。但是非法经营罪不能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的根基。中国刑法毕竟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灵活性必须以原则性为基础,任何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应当尽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