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一直以来,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都是一个焦点,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本文通过考察中外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及立法历史,借鉴关于正当防卫限度要件的核心理论,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本文认为,刑法规定并不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对等或者基本适应,而是将防卫行为的限度标准在必要限度的基础上以放宽,以避免对于防卫人的过分束缚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防卫目的,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法第20条第2款的理解应当注意如下问题:首先,“限度条件”和“必要限度”区别;其次,“必要限度”在必要说基础上的合理解释;再次,所谓“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单纯理解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亦应视为重大损害;第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二者共同构成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缺一不可。对于防卫行为限度条件的司法判断,主要以法条解读顺序、判断立场和综合因素的考虑来进行。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无限防卫的特别规定,新刑法并没有赋予公民无限防卫的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大多数情况下防卫人非采取较大强度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第2款规定的限度条件,应当认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