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起诉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并且设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起诉制度,虽然自诉制度只适用于少数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但此项制度在追诉犯罪、保护受害人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仍不容忽视。稍对涉及刑事诉讼起诉制度的诸多研究论著归纳整理,不难发现学者们多倾心于研究刑事公诉制度,对刑事自诉制度的研究则停留于对制度的理论层面整理,单调甚至界乎笼统。这显然难以跟进和真实反映全国人大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彰显的人权保护。多数学者将研究重心倾向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寄希望于通过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来防御其可能受到的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使公诉案件的控辩双方在程序正义的大旗下尽可能实现法律地位的平等。但在刑事案件中无疑属于弱势群体的刑事被害人,尤其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其基本权益应该如何进行保护往往受到立法界和研究领域的忽视。表现在立法上则是将较多的诉讼义务要求自诉人承担,如法院要求自诉案件的立案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予立案,这对既无法律知识和诉讼专业技能、又欠缺证据收集能力的自诉人来说显然难以完成,特别是某些特殊的自诉案件,如虐待案,遗弃案的被害人一般为老人、妇女、儿童,立法不仅不应要求此类被害人承担太多的诉讼义务,相反更应赋予他们尽可能多的权利,甚至为他们提供完善的法律救助,使他们通过刑事自诉之途径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本文通过对刑事自诉制度基础理论的论述与研究,列举并剖析了我国刑事自诉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言,希冀能对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尽一个学子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