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关键字是“惩罚”二字。通过判决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金来达到惩罚的目的,这与传统民法领域里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有明显差别。在传统民法理念里,民事行为的责任制度是以补偿为原则,惩罚应该属于刑事立法的范畴,故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从引入之初就饱受争议。但其却在争议声中得到不断发展,影响也越来越来深远。早在十八世纪,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逐渐在社会发展中显示出重要的存在意义,使得其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应用在侵权领域,也用在合同责任的相关问题上,并且逐步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国内法律中已有此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此项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我国现代法律条文中逐渐出现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与此相关联的案件也越来越繁复,此项制度在我国引入的现况显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独特功能是其存在和不断发展的主要依据,也是笔者主张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原因。本文,笔者将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分析、总结归纳的方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做合适的归纳,让读者了解到该制度的优越性,看到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此来对其在我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文章共分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对比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介绍该制度在一些典型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背景和适用情况,以及产生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并了解各国适用此制度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归纳其功能。同时通过了解他国的现状,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第二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现状之考察。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分析其适用的背景和目的,指出条文本身的一些缺陷和在实务中操作的难题,也是为后文的完善指明方向。第三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的分析和总结。通过前两部分对我国和他国适用该制度的相关情况的了解,提炼归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并作详细阐述。特殊的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及存在意义,也是下文分析其在我国发展中的几个问题的立足点。第四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通过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引入及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这里主要针对其在特殊侵权领域的引入、在合同领域是否适用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这三个问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