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船舶管理业通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迅速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产业,第三方船舶管理人也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备受关注。但与第三方船舶管理产业和第三方船舶管理人发展成熟的实践情况相比,有关第三方船舶管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发展滞后。目前,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都主要是从技术和管理标准上对船舶管理业进行规范。我国也没有第三方船舶管理人民事法律制度的有关法规,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比较少。有关船舶管理人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一般法。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运用现有的民事基本法律,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和标准格式合同的基础上,从船舶管理人的界定和识别入手,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船舶管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船舶相关事宜的独立公司。船舶管理人与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船舶管理合同。船舶管理人在与第三人之间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主要以所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可以通过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对船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船舶管理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船舶管理人也要从事涉及船舶的方方面面的事务。其中船员管理是船舶管理人所要从事的最重要的事项之一,船舶管理人若作为船员的雇主,很有可能要为船员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若船舶造成污染损害,船舶管理人将被视为免责主体,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面对海事索赔时,可与船舶所有人立于同样的地位,享受海事索赔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