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地原住民是与原住民有着本质区别的一类特殊群体,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矿产资源地原住民是指长期居住在特定区域,享有特定权益,并与特定矿产资源有着密切联系的的一类群体,他们以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为生产、发展为依托,并直接受到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权益规定十分模糊,《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地少数民族利益的照顾,却忽视了汉族群众的利益;在学术研究中,学者们虽也意识到了“当地居民”应当享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多的利益,但并未就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与价值补偿机制进行深入探析。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研究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权益保护,层层深入,展开论述。首先,通过比较、分析民族学原住民的概念,以及学术界在矿产资源开发受益机制、价值补偿等方面广泛使用的称谓,提出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概念,并总结出二者在群体性、居住时间、居住地域、享有权益、殖民色彩等方面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其次,进一步从矿产资源地原住民权益保护的价值与矿产资源的价值两个方面详尽论述矿产资源地原住民享有权益的正当性。通过对正义、平等、人权三大价值以及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生态补偿价值、代际价值的分析论证,为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权益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再次,归纳总结矿产资源地原住民享有的具体权益。本文将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权益从物权和人权的角度分为惠益分享权和基本人权,其中基本人权又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和社会保障权。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矿产资源地原住民享有的权益,也为下文的制度构建埋下伏笔。最后,分析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地原住民享受权益的途径。论文通过国内立法现状的分析,在比较研究菲律宾、加拿大、日本等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分配公平、代际公平、基本人权优先保障、生态优先以及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五大原则,并通过设计惠益分享制度、建立“造血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来保护我国矿产资源地原住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