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的概念从2006年第一次提出到现在才短短几年的时间,其发展的迅猛程度令人震惊。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应用角度,云计算已经成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新旗帜,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之下,我们认为,新技术的顺利产生和良好发展必将伴随着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而云计算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又是其中一个缺乏研究和关注的知识产权领域。云计算商业方法脱胎于云计算技术,但是由于云计算本身并没有所谓技术创新,而是由现有成熟技术的整合和管理以求获得更好的实际效果组成的技术整合体,其商业方法在“技术三性”上也难有突破,所属技术领域的限制也使云计算商业方法在其他领域的使用受到限制,归于传统商业方法也不能通过专利来获得保护,云计算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我国陷入左右为难之境。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对商业方法尤其是云计算商业方法设置了重重障碍,可以突破的地方有两点:第一,将云计算商业方法归于采用新技术手段——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且将其技术领域限定为“完成该商业方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这就是说,该申请专利的的云计算商业方法如果想得到授权,其在云计算技术上必须有所突破,以求达到“技术三性”的要求,并且不能使用在除该技术以外的其他领域,就目前情况看来,这种“要求”已近乎“苛求”。第二,将云计算商业方法归于非技术性的传统商业方法,这从云计算商业方法的“技术三性”上来看是符合的,但是这样会被审查员以“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予以驳回。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云计算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现状和问题,通过文献调查、专利实例分析、理论总结等方法,对云计算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文章可以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论述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文章体系内容等;第二部分:云计算商业方法基本概念和理论研究;第三部分:云计算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研究;第四部分结论:总结全文并给出相应的对策。通过论述,作者认为对云计算商业方法的保护不应当超过国际水平,而是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