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盗窃行为是相对于传统盗窃行为而产生的行为类型,传统型盗窃罪认定主要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修正案八则新增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进而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进行界定,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对新型盗窃行为的认定。因此针对新型盗窃罪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部分来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关于盗窃罪的认定问题。主要从入户盗窃入刑的必要性入手,对“入户盗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合理的界定,进而明确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及入户盗窃未达入罪标准时是否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第二部分: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问题。除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必要性和界定携带凶器探究之外,重点分析携带凶器盗窃的主观目的,并引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第三部分:扒窃的认定问题。通过对扒窃概念的明晰,将扒窃与数额型盗窃、多次盗窃及入户盗窃之间进行比较,进而明确扒窃的入罪标准。第四部分:新型盗窃罪的停止问题。针对新型盗窃行为中未遂形态的认定、着手、未遂与既遂的判定和实际控制财物行为之间、盗窃未遂与盗窃预备、盗窃既遂的区分时间节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