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伴随着老年化出现的,是老年人残疾问题的加重。老年残疾人比重增幅较大,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和护理不当是主要致因。政府作为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在照顾老年残疾的问题上,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家庭、个人和民间组织等,其中居于领衔地位的是政府责任。本文从吉林省的相关数据出发,分析目前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指出老年残疾人在经济保障、精神保障上缺乏,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都偏低,同时缺乏社会支持,老年残疾状况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农村的两个体系建设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本研究认为,讨论政府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以明确政府在老年残疾人生存和发展中的责权,在老年残疾人特殊需求方面提供和保证其能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和关注。目前政府在两个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着政策、服务以及财政上的不完善。尽管在老年人和残疾人单个方面上,政府尽职尽责,但是老年残疾人有着特殊的需求,要将这部分人作为一个群体进行保障。本研究从吉林省老年残疾人的需求入手,分析政府在保障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阐述政府责任的必要性。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时代,残疾的产生不可避免。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同时只有政府具有将资源重新分配的权利,将整个社会的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尽管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但是存在能力的有限性,政府为达到保障目的,需要与各家庭、老年人自己、地方当局、民间社团,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志愿者和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以及社区,共同合作,实现政府责任的再造。本文在参考世界上几种典型的社会保障模式里,在关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障中,政府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旨在为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倡导公正、理性的价值理念,从而实现政府责任的再造。政府有着主导的责任与兜底的作用,在政策上加以引导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以及通过法律的强制限定来整合社会资源,同时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基层政府担当责任要明晰和具体,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本研究也存在着不足,就是未能得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仅从吉林省的状况出发,未免有失偏颇。希望能够在今后的研究中,得以兼顾我国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以及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提出建设老年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