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也日益严重,各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也在加强,然而相关措施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会对部分居民及地区的经济利益、发展机会等合法权益造成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获得的成果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是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且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也较少,基于此,笔者对生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及生态补偿立法作出贡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生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是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类型与方式的研究情况,提出了生态补偿类型与方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就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补偿的类型、方式作了概述:生态补偿制度是环境时代的新型制度,各国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均有体现;阐述了对生态补偿类型与方式的理解,从总体上对生态补偿类型与方式作了概括。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应当选择的生态补偿类型,首先是评析了我国实践中的生态补偿类型;然后依据不同标准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分类:从自然资源要素角度,可将生态补偿分为森林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及水资源生态补偿;从生态区域要素角度,可将生态补偿分为:生态调节功能区生态补偿、产品提供功能区生态补偿及人居保障功能区生态补偿;最后结合立法需要及我国国情,认为我国生态补偿类型应当选择第二种划分方式。第四部分就生态补偿的方式进行了研究,从运行机制视角,可将生态补偿方式分为行政补偿与市场补偿,行政补偿在生态补偿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市场补偿在其灵活性、低成本性等方面具有行政补偿所不具有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补偿的作用;从被补偿者视角,可将生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及智力补偿,货币补偿是最直接、最普遍的补偿方式,实物补偿在某些类型生态补偿中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保障被补偿者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政策补偿是以政策倾斜的方式对一定区域内的全体居民实施的补偿,智力补偿是以“授之以渔”的补偿方式对被补偿者今后的生存进行保障。第五部分就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根据对生态类型及方式的研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应选择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进行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及专门性立法、并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增加细化生态补偿规定的立法模式,其中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是关键,应在立法中明确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责任主体与被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