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在20世纪70、80年代欧洲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黄金股允许政府在国有企业私有化后依然对公司保留有相当大的控制权。黄金股的存在影响着欧盟范围内私有化后的大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在对黄金股相关的理论基础和文献进行综合梳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对黄金股在欧洲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其中主要包括黄金股在欧盟各国的实践分析以及欧盟范围内16家大型国有企业黄金股的具体设置;本文的重点以欧洲4个大型公司为案例研究黄金股对公司业绩的长期影响,以英国水务和电力行业为例分析黄金股对股价和收购行为的短期影响;此后,对中国的黄金股实践进行了案例分析,并与欧洲的实践相比较,得出中国黄金股实践的个性特点;在以上分析基础上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总体来说,黄金股对企业的影响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对投资和股东的影响。欧洲原国有企业的黄金股设置大多数都包括对投资尤其是国外资本的直接限制。欧洲的4大公司的案例研究结论与文献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那就是黄金股的设置尤其是其中对于直接投资的限制性规定,给公司收购设置了一个有效的屏障,阻止了对公司收购行为的发生,对于广大股东来说难以享受收购带来的溢价,自身利益受损。对英国水务和电力行业黄金股被废除这一关键事件的分析结论证明黄金股被废除后公司的股价大幅上扬,说明黄金股对公司股价有消极影响。(2)黄金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由于黄金股给收购设置了屏障致使行业重组受限,外部市场对于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压力相应减弱,由此会带来管理的懈怠,会对公司的长期业绩产生消极的影响。通过与自身历史业绩相比较以及与同行业标杆企业业绩相比较的方法大致可以得出黄金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消极的。同时,本文通过关键事件分析的方法也证实了黄金股的废除会带来公司股价的上升以及并购行为的增加,间接证实黄金股对公司业绩的消极影响。(3)对市场整合的影响。黄金股特权对于市场导向的投资来说是一种扭曲。因为黄金股的设置阻止了国外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或者收购,使公司丧失了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行业的整合的机会。进一步说,阻碍了资本配置的效率。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黄金股所带来的政府特权在某些情景下是合理的,或者说理由是比较充分的。尤其是在那些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在私有化的同时设置黄金股是非常有必要的。黄金股的设置可以防止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受限制的私有公司目标的不一致性,有助于在非常时期保证相应的供应、确保公众享受到某种服务或者有关某种服务的合理的价格等等。本文除研究黄金股对公司的长期和短期影响外,还对于中国的黄金股实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截止目前,中国仅有6个黄金股的实践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尽管我国的黄金股实践借鉴了欧洲的经验和做法,但是与欧洲大型国企民营化过程中的黄金股实践相比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区别主要集中在两点:首先,我国的黄金股实践大多集中在地方国有企业层面,黄金股实践的企业规模小、影响小,而且改制的企业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地方政府急于出售国有股份与企业脱离关系,甩掉包袱,说明我国的黄金股实践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其次,国内黄金股实践案例带有非常鲜明的个案特征,案例之间缺少共同点,设置政府黄金股特权的目的也各异,注重解决企业自身的实际问题,例如职工的安置问题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以案例研究的方式评估黄金股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以欧洲4个大型国有企业为案例研究的对象,评估黄金股对公司长期业绩带来的影响;以英国电力和水务行业电力行业黄金股到期这一关键事件为分析对象,来评估黄金股对公司短期股价和收购行为产生的影响。综观国内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黄金股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有限的相关研究中规范性描述多,实证量化的研究几乎没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关键事件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黄金股在单个公司乃至整个行业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得出了黄金股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影响的研究结论,同时在某种程度上量化了黄金股的价值(或者成本),填补了国内研究的某些空白。第二,本文从与欧洲黄金股的实践比较的角度得出我国黄金股实践的非常明显的个性特征,并且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挖掘出这些实践在今后对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进行了评估以及可能性预测,挖掘出了黄金股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中运用的巨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