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础,是对利益的分配,对民众生活影响重大。立法的公正离不开民主参与。立法的民主参与强调沟通和协商对话,遵循“公开、互动、包容性、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则。对立法质量的提高、立法程序公正和少数人权利保障等诸方面都有其重要意义,是法治建设中不应缺席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立法民主参程度不够,没有形成深层次的参与机制,导致民众与立法者良好的互动关系无法得以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分化正在形成,不同利益的差异客观存在。正确对待差异需要借鉴多元民主理论的思想精髓——允许存在不同意见。进而为不同意见的表达提供渠道,这个渠道就是立法的民主参与。在宽容与辩论的原则下,立法的民主参与应该得以扩大,参与的效果和可行性应该得以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要走上正轨,走向高水平离不开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能够集中和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要求,是“自下而上”的立法民主参与方式得以建立的加速器和助推力。我国的公民社会还在形成阶段,尚不完善,公民社会参与立法还面临着来自外部制度障碍与内部制约因素的困境。但通过法律制度改革和内部规范化建设有望从技术层面解决我国公民社会参与立法面临的困境。立法的民主参与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它的产生、发展和未来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立法民主参与的挑战来自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其未来的发展也要植根于社会土壤的变迁。笔者通过传统文化与现代个人理性、国家与社会、民族国家与全球治理三对范畴切入来剖析立法民主参与的挑战与未来。立法的民主参与虽然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但其未来是光明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必将得以长足发展。在社会文化的重塑过程中,立法的民主参与也将得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