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以2003-2010年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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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中地方政府推行宅基地置换政策,某种意义上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用地或土地指标。特别是2004年,中央政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指标受到国家层面上的制约和监管,各地纷纷将视角转向本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置换和整理等措施,节余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本地城市发展建设用地指标的困难。然而,由于当前宅基地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产权以及归属问题一直比较模糊。因此,用宅基地置换来推动农村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建设,不仅在制度层面上,而且在实践层面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中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本文对宅基地置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过与安徽省的实践比较,作者认为上海市除了进行集约利用宅基地、补偿农民相应的住房外,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小城镇社会保障、身份转变等措施结合起来;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主要是将宅基地集约利用和整理,将节约的土地指标转移到城镇建设,实践中几乎没有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来置换城镇社保,也没有发生身份转化。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上海宅基地置换更加突出社会转型和产权置换的特征,且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凸显。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更加凸显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缓和。其次,以“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为视角,笔者梳理了建国以来的农地改革方式,认为无论是农村集体化运动,还是家庭承包责任制,都是党和国家落实农村社会“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基本策略。尽管在成文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担着农村社会的住房权和生存权保障,但是透过一系列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农村社会的推行和完善,可以发现这些努力的方向和目的。但是这种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城市化中日益面临挑战和危机。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特别是农地产权规则的不明确和不科学,地方政府征地和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正在挑战传统农村社会居住和生存的土地根基。笔者结合全国的调研,梳理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宏观背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发展趋势,其中主要趋势则是,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尽管这种改革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第三,在对上海市郊区各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笔者主要从上海市宅基地置换的背景、政策以及实践的特点等方面来描述宅基地置换实践。为了更好地认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与天津市“宅基地换房”、重庆市的“地票”交易以及安徽宅基地整理等做法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各地推行的宅基地置换尽管名称不一,但实质上都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试图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来获取本地区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指标以及土地指标背后的财政收入。虽然各地在补偿标准上以及推行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在这种差异的背后,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指标”,和依托“土地”来经营城市的理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是在中央政府耕地指标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纷纷从耕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来寻找城市发展用地或用地指标。但是这一过程中,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城市发展用地的牺牲品。农村社会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的衍生物,并逐渐考验当前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第四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住房权保障为焦点在宅基地置换中,由于传统农村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与城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性在宅基地置换后,成为进城后“农民”住房空间、住房习惯以及住房产权等问题的根源。目前学界对于这方面研究非常欠缺,笔者通过调研和访谈发现,在宅基地置换中部分涉地农民,还存在住房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自愿”置换原则在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以及治理逻辑下,还得不到有效地遵守;农民对于进入小区后居住成本的上升所带来的损失,威胁到进入小区居住的可持续性;家庭人口结构和置换中分配住房数量和空间的不可持续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进城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很难得到有效地维护。笔者认为应该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在宅基地置换中应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同时,为了有效地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应该将宅基地置换中节余的土地或土地指标出让金一部分以股权化的方式返给涉地农民,并明确规定这部分资金应作为涉地农民及其子女的住房权保障金,并明确专款专用。第五,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生存权”保障为中心在宅基地置换中,各区县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行“土地换镇保”,笔者认为这项政策及其实践,看似维护了农民的生存权,其实质是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权利和生存权保障。地方政府推行“土地换镇保”实践,在法律层面还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将传统的征地补偿“镇保”模式,推广到通过“镇保流转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通过“镇保流转土地”,配合宅基地置换后节余的土地指标实现,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这些“镇保流转土地”时,由于“镇保流转土地”在法律层面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与实践层面上地方政府因征地而将原来“镇保流转土地”任意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悖论。笔者认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而完成法律上和政策上要求给予失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的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在宅基地置换中这种通过“镇保流转土地”,是传统征地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种延续,只不过这种延续,在方式上和补偿上与传统的征地相比得到了改进和提升,但是通过剥夺农民土地权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思路并没有实质意义上转变,也没有落实中央政策所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应该“同地、同权、同价”。因此,这种模式仅仅是在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生存权保障。但是由于这种“镇保流转土地”方式与传统的征地方式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因此,在实践中被郊区农民所接受与赞同。特别是“镇保”资金与镇保待遇不断得到提升,决定了这种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这种“镇保流转土地”在各区、县镇保资金存在严重压力的背景下,特别是2009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所推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农保制度,不断地冲击着“镇保流转土地”实践的推行。根据实践,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涉地农民土地权益和生存权保障,法律应该在逐步改造“土地换镇保”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该享有基于土地所有权,享有土地经营管理权、征地参与权与因征地而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应该在“土地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享有土地发展权;地方政府应该在“土地换镇保”过程中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涉地农民生存权保障的责任。
摘要第4-8页
Abstract第8-12页
第一章 绪论第16-59页
    第一节 研究的主题第16-18页
        一、选题的内容第16-17页
        二、研究目的第17页
        三、研究思路第17-18页
        四、本研究需注意的事项第18页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第18-46页
        一、“宅基地置换”第18-34页
        二、农村社会住房权和生存权第34-41页
        三、实证分析方法第41-45页
        四 何谓法律第45-46页
    第三节 文献综述第46-52页
        一、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相关研究第46-50页
        二、宅基地置换中土地与房屋权利研究第50-52页
        三、宅基地置换中失地农民生存权保障研究第52页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选题意义第52-57页
        一、研究思路第52-53页
        二、本选题的意义第53-54页
        三、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第54-57页
    本章小结第57-59页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分析第59-87页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研究第59-68页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1946—1952)第60-62页
        二、农村土地集体化时期(1953—1978)第62-68页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述评第68-80页
        一、农地研究评述第69-78页
        二、农村宅基地研究第78-80页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比较分析第80-86页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的内在关联第80-83页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差异第83-86页
    本章小结第86-87页
第三章 宅基地利用调整对立法的要求第87-97页
    一、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情况下,政治考量优先于经济和法律权衡第87-89页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第89-92页
    三、立法上的高度统一与实践的探索相结合第92-93页
    四、以“社会保障”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思路明显加强第93-97页
    本章小结第97页
第四章、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生成及实践形态第97-130页
    第一节上海宅基地利用现状分析第98-101页
    第二节 上海宅基地置换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第101-115页
        一、宅基地置换制度生成动力机制:郊区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第102-103页
        二、置换制度生成直接原因:村域居住形态制约中小城镇发展第103-106页
        三、置换制度的生成社会背景:社会转型推动居住形态的变迁第106-107页
        四、置换制度生成的本土资源:土地置换、房屋置换的成功实践第107-111页
        五、置换制度生成的制度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第111-115页
    第三节 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及其问题第115-129页
        一、上海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一个简短地描述第115-116页
        二、宅基地置换制度的规则设定第116-122页
        三、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形态第122-129页
    本章小结第129-130页
第五章 上海置换制度与其他省市的制度比较分析 ——兼与天津、重庆、安徽比较第130-156页
    第一节 天津“华明模式”——宅基地换房第130-137页
        一、概况第131-132页
        二、具体做法第132-134页
        三、存在问题第134-137页
    第二节 重庆市“双交换”和“地票”模式第137-147页
        一、九龙坡的“双交换”模式第137-139页
        二、“地票”模式第139-142页
        三、存在的问题第142-147页
    第三节 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外指标置换第147-152页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征地,并落实城镇社会保障第147-148页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通过宅基地置换获得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第148-149页
        三、宅基地置换问题第149-152页
    第四节、天津、重庆、安徽的宅基地置换与上海市比较分析第152-155页
        一、不同点第152-154页
        二、相同点第154-155页
    本章小结第155-156页
第六章、上海宅基地置换中的住房权保障第156-215页
    第一节 住房保障在宅基地置换中问题分析第156-165页
        一、转型社会中的住房权保障问题第157-160页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对宅基地置换中住房问题的警示第160-163页
        三、传统征地中农民住房权保障问题—以上海市某镇为例第163-165页
    第二节 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中农民住房权保障法律问题分析第165-194页
        一、侵犯涉地农民住房财产权第166-186页
        二、置换后农民住房保障权问题第186-190页
        三、住房习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第190-194页
    第三节 置换中农民住房权保障立法思考第194-215页
        一、从住房权保障高度来审视宅基地置换的法律和政策第194-202页
        二、房地置换“客体”定位与住房权保障第202-211页
        三、土地收益分配与置换中农民的住房权保障第211-215页
    本章小结第215页
第七章 上海宅基地置换中的生存权保障第215-261页
    第一节 置换中“土地换镇保”的法律问题第216-228页
        一、“镇保”基本内容第217-218页
        二、置换中“土地换镇保”的法律问题第218-228页
    第二节 生存权保障视野下的理论和实践悖论:“土地换镇保”第228-244页
        一、生存权视角下的土地补偿:财产增值抑或保障功能第228-232页
        二、实践逻辑:以社会保障为主导的运行机制第232-242页
        三、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理实悖论的生成逻辑第242-244页
    第三节“土地换镇保”:基于农民生存权保障的立法思考第244-260页
        一、“土地换镇保”的制度改造第244-251页
        二、“土地换镇保”中的土地发展权与生存权保障第251-254页
        三、“土地换镇保”中生存权保障的政府责任第254-260页
    本章小结第260-261页
结语第261-264页
参考文献第264-278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278-279页
后记第279-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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