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制度出现以来,因为其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等优势迅速地被各发达国家采用。近年来劳务派遣制度在劳动力市场发展势头越来越猛,已经成为各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逐渐引入了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但由于我国的劳务派遣还处于起步并逐渐发展阶段,对于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我国法律还没有给予充分的规范。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诸如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假派遣”侵权行为严重、民主权利无法实现、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作为对劳动者保护最健全的国家,德国自1962年出现劳务派遣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坚决反对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随之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鉴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现状,对德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予以借鉴十分有必要。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只涉及雇员与雇主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关系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工三方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派遣劳工在派遣过程中不仅受到派遣单位,而且要受到用工单位的双重约束,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如何保护派遣劳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基本劳动权利一直是各国劳动法研究的重点问题。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介绍德国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务派遣法》和《企业组织法》对派遣劳工在用工单位的权利保护问题,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特别是对派遣劳工的保护问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如下:引言:笔者在这部分简单介绍了德国《企业组织法》及其中的界限值问题,阐释了论文写作原因和论文大致架构。第一部分:笔者大致介绍了德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以及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其最新的一些发展变化。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讨论了《企业组织法》中雇员的概念,即“双重构成要素学说”的概念和新发展。第三部分:笔者会对《企业组织法》对派遣劳工在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笔者围绕《企业组织法》中派遣劳工在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进行。首先是对派遣劳工在用工单位的权利的研究,然后笔者将对联邦劳动法院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并从各个角度阐释其是否可以扩展适用于《企业组织法》中其他包含界限值的法律条款。总结:笔者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得出最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