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知识治病救人的载体。医疗产品本应当以其特殊的商品属性服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医疗产品也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能救人,也能伤人。社会的发展不能要求错误的不存在,却也不能让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人们完全承受由此带来的伤害。法律以其不偏不倚的刚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医疗产品一旦出现缺陷,并由此导致一系列的痛苦和纠纷,此时法律应以其独特的作用来缓解这样的状况。本论文旨在以研究医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认定为基础,进而希望在法治社会环境下,竭尽全力维护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缓和医患矛盾,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医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认定内容主要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在研究医疗产品缺陷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医疗产品及其缺陷的概念进行界定,以便更好地深入研究医疗产品缺陷法律责任。论文认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是理所当然的医疗产品,人体器官则不属医疗产品的范畴,医疗服务存在复杂性不便于归于医疗产品中,至于血液是否属于医疗产品并没有形成最终的结论,但对于其侵权的认定也给予了一定关注。医疗产品缺陷的性质也是论文阐述的内容,因为这将影响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论文认为,医疗产品缺陷性质兼有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双重性。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更加多元化,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也随着多元化的进程而有所丰富。《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的承担方面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免责事由则参照《产品质量法》的免责事由进行论述,但“发展缺陷”的免责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