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的目标是理清黑格尔的自由谱系。 自由是用来解释人的行为的概念。行为相关于人的意志,它区别于相关于人的认识活动的思维。在康德那里,意志和思维是我们内心的两种能力,即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不过康德将之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意志和思维是分离的。黑格尔在批评康德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意志概念的含义。因此本论文在第一章试图分析黑格尔的意志概念,具体分析了、区分了意志规定的三个环节。由于意志和自由是同一的关系,意志就是自由的,所以相应地我区分了自由的三个环节:客观的自由、主观的自由、主客统一的现实自由。我认为黑格尔自由理论和他的哲学史一样,对以前的自由理论进行了重构,并将它们作为自己自由理论体系的诸环节。他的客观自由环节就是对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重构,主观自由理论则主要是对康德先验哲学的重构。他在揭示前两个自由环节的抽象性、片面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现实的自由的理论。黑格尔的自由理论是由这三个环节构成的,缺一不可。 我在第二章具体探讨了黑格尔自由理论的客观的自由的环节。我首先概括地描述了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一般特征,再阐明了黑格尔的工作,即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重构并将之作为客观的自由纳入自己的自由体系。这一工作主要是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进行的。客观的自由即在物之上所获得的自由,它体现为人格对物的所有。人的意志在客观的自由阶段是被自然的冲动和欲望规定的特殊意志,因此我也将客观的自由称作自然自由。人格对物的所有权利已经隐含着对其他特殊意志的承认,诸特殊意志通过契约可以达到对物的所有权的普遍化。但是由于客观的自由(自然自由)中意志根本的特殊性,人格对物的所有权利,从而人格自身的自由会遭到不法的侵犯。有必要对这种不法进行否定以重新确立普遍的法。但是这个普遍法是不能用特殊的东西(如任意性的对象、外在事物)来衡量的,也不是用报复、以眼还眼和私人复仇可以达到的。只有主观的道德才是其标准。 在第三章中我讨论了黑格尔自由理论中主观的自由的环节。德国观念论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提取和概括,形成任意概念,它构成了德国观念论自由理论的出发点。任意虽然是被感性的自然冲动所规定的,但是它已经体现出主体对自然冲动的独立性。然而,在德国观念论看来,真正的自由的根本标志是自我规定和普遍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意志就不仅仅需要独立于特定的感性冲动和对象,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