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Berle&Means(1932)提出的“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一著名论断之后,有关两权分离所导致的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开始被理论界关注。尤其是,Jensen&Meckling(1976)探索性地分析了公众公司的代理问题,发现由于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管理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牺牲股东的利益,因此产生代理成本,并给出代理成本的经典定义。在此之后,代理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学家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综观相关文献,国内外学者对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的直接股权结构,较少涉及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这可能会使研究结论存在偏颇。因此,本文运用终极产权论层层追溯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研究终极控制人对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的影响。本文以2009年沪深两市1102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实证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终极产权结构对代理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其它因素的情况下,终极产权结构(主要包括终极控制人性质、终极控制权比例、现金流量权比例、控制层级、是否存在第二位终极控制人这几个方面)对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终极产权性质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国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显著高于非国家控制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比例是影响代理成本的重要因素,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比例越高,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越低;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量权比例较高时,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趋于一致,表现出较强的“利益协调效应”,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较低;控制层级层级数越少的公司,特别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代理成本越高;存在第二位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由于终极控制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对管理层的监督减弱,代理成本较高;没有发现终极控制人董事席位比率与代理成本之间有显著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