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又在判例法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所有权)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迂回的发展过程,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近代欧洲大陆的法典化浪潮中,让与担保制度被诸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制度所压倒,未被立法所确认,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典化之后,由于其民法典中物的担保制度的不足以满足市场经济中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让与担保制度又以判例的形式逐步发展起来。在近代民法体系下,让与担保的有效性是在接受了“虚伪意思表示”、符合“流质契约”、有违“物权法定主义”的拷问后才被承认的。通过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性质、效力的分析,粉碎了对让与担保的种种谣言;解析让与担保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演进过程,厘清了让与担保制度曲折的发展史;比较让与担保制度与相似制度之间异同,更加明确的界定了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具有无限扩大融资的优势,能实现集合财产(尤其是流动性集合财产)的担保化,可以节约抵押权、质权实行的费用,并避免标的物在拍卖程序中换价过低的不利。在实务上,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具有让与担保特征或类似让与担保的所有权移转型的担保方式。因此,虽然我国民法尚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这一制度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