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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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以行政法原理为基础,以合作行政方式为主线,对官办型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探讨。文章分析了政府对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中出现的问题,并尝试从本土化文化和制度两方面做出回答,对官办型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走向进行现实思考,希冀法律规制能够在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慈善事业的壮大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本文分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引言主要对国内外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的研究现状进行述评,着重分析行政法该如何回应慈善组织的发展,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正文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慈善组织——研究的起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慈善”和“官办型慈善组织”两个基础概念,提出慈善性、非政府性和独立性是中国本土慈善组织应具备的因素。第二部分:认知官办型慈善组织性质。首先区分慈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进而考虑到中国现实,笔者指出,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总体特征为“官民二重性”,并把官办型慈善组织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三部分: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悖论研究。从我国目前对官办型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现状出发,分析法律规制悖论。一方面规制制度缺少或操作性不强、社会规制乏力、自律机制不完善等现象是法律规制遭遇的主要困境;另一方面政府从准入机制、组织结构、领导阶层、慈善活动各个层次过度干预,无法正确发挥规制功能。第四部分:探究当前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困境原因。笔者深入分析法律规制不足和政府干预过度这一悖论产生的原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当前官办型慈善组织制度建设,而在思索慈善组织形成发展路径时,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能清晰地反映官办型慈善组织的成长印迹。第五部分:从中西方法律规制范式理念重塑和背景入手,着重论述契约理念为重心的服务行政能够优化规制方式,合作行政方式将对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转型产生巨大影响。第六部分: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路径构建。笔者把法律规制路径的构建分为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逐步地实现对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实效规制。初级阶段,政府加强对慈善组织法律政策的引导,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级阶段,政府监管,社会他律,内部自律,合力形成对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多方规制;同时官办型慈善组织独立发展,释放拓展官办型慈善组织的自主空间,成长为独立自治的社会主体。高级阶段,政府与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功能互补为二者合作提供可能性,公共服务购买等以契约为理念的合作行政手段得以大量运用,二者互相促进,互动共生,共同增进公共利益。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2页
一、“慈善”的语义与法律界定第12-13页
    (一)“慈善”的语义解析第12页
    (二)“慈善”的法律界定第12-13页
二、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内涵与属性第13-18页
    (一)慈善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第13-16页
    (二)官办型慈善组织性质及类型第16-18页
三、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悖论:法律规制不足与政府干预过度第18-29页
    (一)法律规制不足第18-26页
    (二)政府干预过度第26-29页
四、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悖论之原因探析第29-32页
    (一)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法律规制悖论之文化原因第29-30页
    (二)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法律规制悖论之制度原因第30-32页
五、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范式的转型第32-38页
    (一)西方法律规制范式的变革:服务行政新发展第32-34页
    (二)中国法律规制范式转型:契约理念为重心的服务行政第34-36页
    (三)法律规制范式变革对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转型的影响第36-38页
六、中国官办型慈善组织法律规制路径构建第38-54页
    (一)初级阶段: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第39-42页
    (二)中级阶段:多方规制,官办型慈善组织独立发展第42-49页
    (三)高级阶段:政府与官办型慈善组织的合作共生第49-54页
参考文献第54-58页
致谢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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