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富尔冲突为解释介入国内冲突的复杂性以及联合国迫切需要向更高效解决国际事务的方向改革提供了切实证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解决各种问题方面通常负有诠释的作用。结合这一案例,本文指出,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这一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解决国内冲突需要了解导致军事对抗的根本因素,当我们审视达尔富尔冲突时,像对战争现实影响的重视程度那样重视分析冲突起源与介入各方的不满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因如此,众多战争理论习惯于分析国内冲突的本质与起因。中国的立场是鼓励以对话协商的方式作为缓解达尔富尔地区局势的努力,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参与无疑验证了其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承诺。故此本文在不干涉原则的背景下探讨这一立场。引言引言部分综述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本文前提基于《强硬外交政策与施加武力相对于维持一个低成本的解决办法,有可能使达尔富尔冲突相关各方立场更为强硬》一文,继而运用冲突理论对达尔富尔局势进行深度分析。第一章苏丹的背景资料:理解达尔富尔冲突苏丹自独立以来历经了冲突与局势动荡。第一章简要叙述苏丹形势,同时指出达尔富尔地区局势的脆弱,这个国家自从1956年1月1日独立以来一直面临动荡局势,北部与南部之间爆发了两次内战,第二次苏丹内战结束于2005年,当时中央政府与苏丹南部反政府武装签订了全面和平协议,由于一个大国介入,使得交战双方达成协定成为可能,直到2011年公民投票决定北方与南方关系的命运。然而,达尔富尔冲突一直持续至今,并未因和平协议而得到解决。反政府武装认为达尔富尔冲突的出现是由于该地区被中央政府所忽视,并希望政府系统的表现能够得到提升。第二章达尔富尔维和行动的国际反应与中国的角色国际社会在促进达尔富尔和平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国际各方包括联合国都参与了这些努力,尤其是通过维和行动。鉴于介入国内冲突的严重威胁,在联合国的维和并不是宪章中最初的内容。然而,随着后冷战时代国内冲突的增多,联合国宪章加入了第六章与第七章的内容,它们构成了联合国维和行为的依据,授权安理会推进国际社会和平。因此在2007年7月31日通过了安理会1769号决议批准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尽管行动得以确立,仍需苏丹政府协助部署。中国运用其影响力敦促苏丹政府采取积极步骤为达尔富尔地区和平做出努力。达尔富尔地区在历史上就是欠发达地区,当地居民经常因为稀少的适于放牧与耕种的肥沃土地而相互争斗,那里也经常遭遇毁灭性的干旱气候导致饥民问题。中国热诚地保证该地区的结构性发展能够实现,并在经常严重缺水的地区打了一些水井。另外我们要注意到的重要之处是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非盟驻达尔富尔维和部队,中国维和人员的组成包括维和警察、军事观察员、工程人员与医疗单位。第三章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与中国的不干涉政策第三章在审视不干涉别国事务原则的同时对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进行批判分析,不干涉原则不只是中国所遵循的,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内容。不干涉原则是周恩来在1953年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在解决国内冲突时,无论是国际社会的干涉抑或不干涉都经受了严重的考验与巨大的挑战。干涉没有给索马里带来和平,不干涉卢旺达招致了广泛谴责,这就使得国际社会在面对国内冲突问题时处于两难困境,形势也由于各国冲突本质上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一直倡导完善联合国体系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挑战。自产生以来,国际舞台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安全挑战,诸如恐怖主义与复杂的国内战争,联合国在应对这一问题方面并不十分成功,因此有必要提出一个符合实际的组织结构以更高效地适应当前形势。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国际安全事务时具有一定权力,就国内冲突而言,安理会的权力与责任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得以阐述。然而,本文认为安理会在处理这样的实际问题时有过度使用权力之嫌,更值得注意的是安理会只是做决定,而没有在分派任务的决定做出之前去调查与验证当地局势的本质,故而不能为决策提供切实依据。因此,提出一种更广泛的运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