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于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短缺,重复诉讼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常有发生,往往是就某一案件尚未审结,又发生对相同纠纷予以立案之状况,从而激起对这种状况是否是重复诉讼的探讨。纵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重复起诉问题做出了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所涉条文过于简单化,没有与相关制度区别开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关系没有做出说明、也未采用诉讼系属概念等。加之诉讼标的的同一是判断重复起诉的核心标准,但其本身也属于理论界之难题,还尚未有定论,这也是认定重复诉讼难点之原因。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重复起诉的概述。通过历史分析法,考察重复起诉之缘起,探究其本质内涵。然后梳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纠正理论与实务上对其认知上的偏差,得出重复起诉仅具约束系属中这一时间段的再次诉讼行为,判决后再诉由既判力制衡。在第二部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通过分析重复起诉之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探讨了我国解释中重复起诉规定的不足之处。在第三部分,重复起诉规制域外之考察。透过比较评析域外相关的规定,考察先进之处,希冀为下文合理借鉴做铺陈。在第四部分,重复起诉规制的思考。首先,对我国与其相关理念及制度提出些完善建议。然后,对我国解释之中所规定作出修正及补充,考虑到诉讼标的之界定本就争议不休,加之我国在其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上适用含混,恐难将其同作为识别要件。而将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争点共通作为辨识要件,合乎判断案件是否一致的内在要求。最后,在实务中为防范对后诉案件重复审理,主张设立争点整理程序和试行强制反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