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政治法”是指由宪法学界所称的“宪法性法律”1构成的法律部门,广义“政治法”是指由宪法、行政法和“宪法性法律”三部分构成的法律部门。承认“政治法”同时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的含义,就是综合的“政治法”观。“政治法”研究的核心是政权根本问题、民主、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四方面内容。成熟形态的“政治法”现象是近代西方才产生的,但是具有“政治法”现象特征的类似规则、实践活动和思想古已有之。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古代近东地区、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封建社会(中世纪),都出现过不成熟形态的“政治法”规则、实践活动和思想萌芽。因此,“政治法”现象有成熟形态和不成熟形态之分,这就是“政治法”形态论。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条件为“政治法”思想萌芽的产生创造了适宜的土壤。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可以发现许多有关“政治法”核心内容的思想萌芽,这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秦汉之后,中国进入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社会,像先秦“诸子百家”那样思想活跃的盛况再没有出现过,后世零星出现的“政治法”思想萌芽都是对先秦“政治法”思想萌芽的继承和发展,明清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也是从先秦“政治法”思想萌芽中吸取了大量养分。因此,研究先秦诸子思想中的“政治法”思想萌芽能够反映出中国古代“政治法”思想萌芽的基本面貌,是该研究领域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人性善恶”的问题关乎“政治法”思想的许多方面,值得研究。先秦诸子思想中出现了丰富的“人性论”思想萌芽,孔子思想中最先产生了“人性善”思想萌芽,孟子将“人性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荀子首先提出“人性恶”思想萌芽,而其学生韩非子将“人性恶”思想理论化。这些内容丰富、价值多元的人性论思想,都与各家各派的治国方略紧密相联。人性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善的一面加以合理引导可使人步入良好轨道。人性恶的一面,就要求我们要对所有的权力行使者制定完善的监督制度,避免因为过于信任“人性善”而失于防控。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东西方的“人性论”思想并非水火不相容,如果能够形成良好互动,都可以为研究“政治法”及其思想提供助益。政治权力合法性何在?政治权力如何产生、如何变更?什么样的治国方略才是最好的治国形式?这些是“政治法”思想需要回答的问题,先秦诸子思想中已经出现了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面对“旧的社会秩序失范、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的局面,诸子百家著书立说阐明各自主张。对现实政权组织形式进行否定的,有老子的“无为而治”和庄子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对现实政权组织形式提出改良建议的,有儒家的“德治”、法家的“法治”以及墨家的“代表平民利益”的治国主张。《吕氏春秋》一书兼容并蓄,在综合以上各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德治”理论,该理论确实对以前的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扬弃。中国先秦时期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但是这个时期“民本”思想并非与民主思想完全对立。发展现代民主事业,我们需要从更加宽广的视野中来吸取“民本”思想中的精华。“民主”作为一种与“专制”相对的国家形态,包括三个内涵,即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其中价值理念是决定性因素。不管哪种形态的现代“民主”,其首要的价值理念应该是“对人的价值的发现与尊重”,即把人当做人来看待,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先秦儒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尊重人的价值、把人当作人来看待的一系列观点。人民与政府有两个基本关系,第一层关系是政府的产生、决策、行动应该符合“民意”,第二层关系是政府一切决策与行为都应该符合“民利”,“民本”思想在这两方面都有所体现。其中第一层关系中还包含了人民对政府“监督”和政府诚信问题。中国文化十分强调对传统秩序的尊重,这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民本”与“尊君”虽有矛盾,亦有沟通,从尊君角度来讲,也可以给我们今天研究“政治法”问题提供思路上的(而不是具体制度上的)启示。此外,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和谐、注重执政者的道德品质的思想也能为我们思考“政治法”问题提供有益借鉴。西方民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石,中国“民本”思想是以“集体主义”为根基,二者迥然相异。西方民主理论及实践与中国“民本”思想各自内部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二者相互借鉴融合,才是全人类“民主思想与民主制度”的最终走向。先秦“民本”思想中提供的关于集体主义(社群主义、社团主义)的思想,为人类民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宝贵财富。成熟有效的“限制权力”思想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是先秦诸子思想中已经出现了限制权力的思想萌芽。限制权力既包括对最高权力的限制,又包括对其他权力的限制。先秦时期,虽然没有产生限制最高权力的有效制度,但是,已经产生了限制最高权力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连年混战造成民不聊生,而各级统治者残暴人民、鱼肉百姓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于是诸子各家的言论中产生了许多“限制权力”的思想萌芽。这些思想萌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制和权力滥用的问题,但是,其对于权力限制问题的思考是具有积极价值的。对权力的限制既可以通过和平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暴力革命方式来实现,前者是常规方式,后者是特别方式。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萌芽也是先秦诸子著作中重要的内容。保护人的权利前提是要承认“人”的主体地位,先秦各家分别出现了对“神”的价值的批判、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民”主体性的思考以及对“民为国本”的思考。这些思想为思考“保护人的权利”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各家都提出了本学派“保护权利”的思想体系。更为可贵的是,这个时期还产生了有关保护人民平等权、自由权、民主权、生命权的“政治法”思想萌芽。先秦诸子传世文献中丰富的“政治法”思想萌芽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从前代思想中继承了非常宝贵的思想精华,它们在后世也并非完全销声匿迹。它们对后世的人性论思想、平等思想、民主思想、保护权利思想和限制权力的思想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思想在明清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极大发挥。同时,如果抛开成熟形态下“民主、限权、保权”的刻板印象,而从这些制度的最本质要求来看,先秦“政治法”思想萌芽对后世“民主、限权、保权”相关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影响。综上,对于先秦诸子“政治法”思想萌芽的全面研究能够反映中国古代“政治法”思想萌芽的基本面貌。而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法”思想萌芽的研究是具有开创性意义和价值的,这个研究刚刚开始,还需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