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公交行业已进行过两次重大改革,但政府规制的缺位和错位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进一步研究公交行业的政府规制问题十分必要。在我国公交行业政府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公交行业政府规制研究的必要性。从价格规制、进入规制和质量规制三个方面研究了公交行业政府规制的机理和方式。指出政府规制应兼顾乘客和企业利益、维持行业的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并注重规制实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了巴黎模式、伦敦模式、新加坡模式以及库里蒂巴模式等国外公交行业政府规制模式。其中巴黎模式的特点是实行国有垄断下的超低票价,伦敦模式强调适度竞争,新加坡模式注重区域垄断,库里蒂巴模式则以运管分离见长。在上述模式中,关于提高公交行业政府规制效率的途径有二:一是建立独立规制机构,二是实施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可为我国所借鉴。在分析当前我国公交行业政府规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进入规制方式,合同规范公交服务质量,建立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等政策建议。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特许权规制方法,实行价格上限法。在质量规制方面,与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质量约束的同时建立服务标准,设立专门的服务监督机构进一步规制。除此之外,应注意从不同城市的具体条件出发,建立与本地区相适应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