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条约解释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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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在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了裁决缺乏一致性、仲裁员对投资者的偏向性保护和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忽视等问题,引起了学界以及国家的关注。陆续有国家通过条约限制或直接排除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的适用,以期降低该仲裁机制对自己的限制,欧盟近年还倡议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投资法庭。相较于全然放弃或设立新制度、新机构来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中的问题,立足既有的国际法规则来探寻调整该仲裁机制的方式或许更可取,既能保有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价值,较之新设制度和机构,成本和阻力也相对较小。本文主要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例,分析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上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同时着眼于条约解释这一争端解决的关键问题,从可相互制衡的、有权解释条约的多个主体,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庭应予遵循的条约解释方法方面,探寻合理控制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庭条约解释的方法,该方法或有利于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面临的正当性危机。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前言第6-8页
一、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的现状与发展方向第8-20页
    (一)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的产生过程第8-13页
        1. 以外交保护为标志的第一阶段第8-9页
        2. 以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为标志的第二阶段第9-13页
    (二)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的迅速发展第13-15页
    (三)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正当性危机第15-17页
    (四)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发展方向第17-18页
    (五)小结第18-20页
二、有权解释投资条约的主体第20-33页
    (一)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仲裁庭有权解释投资条约第20-25页
        1. 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仲裁庭管辖权第20-21页
        2. 对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仲裁庭管辖权的限制第21-25页
    (二)缔约国有权解释投资条约第25-28页
        1. 国际法领域关于缔约国解释的规定第25-26页
        2. 缔约国条约解释的效力第26-28页
    (三)解决国家间投资争端的仲裁庭有权解释投资条约第28-32页
        1. 解决因投资条约解释而产生的争端的国家间投资仲裁第28-29页
        2. 外交保护制度下的争端解决第29-30页
        3. 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机制的冲突第30-32页
    (四)小结第32-33页
三、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第33-40页
    (一)现有国际投资协议关于的条约解释规定第33-35页
        1. 不完整的条约解释规定第33-34页
        2.条约解释的学说——严格解释与扩大解释第34-35页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条约解释的影响第35-38页
        1.“代理人”和“信托人”理论第36-37页
        2. 投资者作为第三人的合理期待范围第37-38页
    (三)投资者和东道国仲裁的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第38-39页
    (四)小结第39-40页
结论第40-42页
参考文献第42-47页
致谢第47-48页
附件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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