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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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均有规定,但对此进行理论研究的人不是很多,即使有研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制度规定得还不够完善,已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侵权行为法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根本宗旨出发,紧抓住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探讨,对有关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是对我国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丰富和深化。 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发展、几个部门法的比较、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构成的不同要求、立法与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以往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认识误区,得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该是,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为:共同侵权行为指数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或者没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但是数行为人的行为和侵害后果,在同一侵害事件中,客观地联系到了一起,不可分割,或者仅仅是数行为人各自行为的侵害后果,在同一侵害事件中,客观地联系到了一起,不可分割。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有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非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数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复杂的共同加害行为中共同加害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非共同加害行为是数行为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结合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与共同加害行为相对应的一种共同浸权行为。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和非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数行为人共同过失地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一般是过错相同、责任均等.非共同危险行为是数行为人各自故意或各自过失或各自故意和过失结合地给他人权利造成不可分割的共同损害的侵权行为,也是与共同危险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有利的整体责任,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和对内进行追偿的结合。在有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承担绝对的连带责任;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承担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制度规定得不很规范和具体,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构建之.在坚持侵权行为法根本宗旨的前提下,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类型、责任及行为人的种类等方面来入手,将创门有机地统一起来,就构成了新的科学的符合当今社会生活的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相信该制度的重构将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乃至民法典的创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文摘要第3-5页
英文摘要第5页
导言第8-12页
第一章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分析第12-25页
    一、 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重要意义第12-15页
    二、 几个方面的考察第15-21页
    三、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类型和责任第21-25页
第二章 有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第25-32页
    一、 共同加害行为第25-30页
    二、 非共同加害行为第30-32页
第三章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第32-39页
    一、 共同危险行为第32-37页
    二、 非共同危险行为第37-39页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39-46页
    一、 连带责任的概念第39-41页
    二、 连带责任的特征第41-42页
    三、 连带责任的实行及免责第42-46页
第五章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重构第46-51页
    一、 重构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必要性第46-49页
    二、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重构的设想第49-51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1-52页
后记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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