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英国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并进而推动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也正是依附于这些卷帙浩繁的判例,判例法的传统和精神才能够慢慢生长,包括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独特的案例教学之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同时,普通法的法官们正是通过长久地分析、研究这些判例并创设法律的活动,才渐渐形成了今日之迥异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司法技艺。他们灵活运用着法律推理、进行法律解释、利用区别之技术进行法律规则的适用并适时创设规则,使法律在一个个判例中得到遵守或者推陈出新,并在宏观上主动推动了整个法律秩序的演进。年鉴历时近250年,并成为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主导的法律文献,所有与法律有涉之人都研读、钻研这一个个鲜活案例,以获得实用的法律知识,英国的法律职业团体也在此进程中逐渐形成,先例的原则也渐渐明确。虽然后来年鉴制度终止,具名报告和法律报告兴起,但就判例的报告制度实质上并无中断。对判例的汇编、出版和研究始终是英国法律之根本,否则法院便无例可援。所以,判例报告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当今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渐渐融合的大时代下,双方都积极汲取着对方有益的理论与制度,以改善自身的法律秩序。而中国社会也充分重视并在实践中也己采取了判例法的一些做法,判例之法源的重要性及可移植性成为了法律改革的内容之一。中国古代虽有类似以判例为法的现象,但总的来说是不同的。所以要进行判例的移植或许可以从案例指导制度开始,进而再慢慢建立起适合中国社会的判例制度。本文以年鉴的历史发展为角度,论述了判例报告制度对英国判例法传统的最终形成所起到的影响和作用。全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作为现代判例报告制度之前身的年鉴文献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发展历史、编纂模式等。第二部分论述了年鉴对普通法形成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主要以年鉴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为线索,阐述了先例原则、以案例为中心的法律教学方法、英国的法律共同体是如何一步步形成的,这些制度正是判例法传统最核心的部分。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用例的情况,包括例的汇编、例的法律适用等等,以总结出中国古代用例制度与英国之判例法的不同。并结合当代中国法律的变革,讨论如何在现有之法典化的法律制度上适当引入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