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需要从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肯定其效力,只有构筑借贷合同生效后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活动得以有序进行。论文第一章介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务现状,针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实施类型化讨论,梳理此类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范,并总结其发展趋势;同时参考其它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概括性论述。第二章针对我国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重新思考。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不符合合同自治原则;在企业借贷领域内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国家管制形成有效限制,且法治市场经济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也要求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其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已经有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肯定,这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尤其在当今民间借贷已局部放开的情形下,更不应该一概否定企业间借贷活动。第三章论述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有效后的市场风险防范,包括预防措施和监管措施两大部分。风险防范具有必要性,企业自身必须具备风险防范意识,运用财团抵押、浮动抵押、风险基金等制度实施风险预防;与此同时,法律须完善企业借贷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政府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发挥适度的监管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