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相对而言的,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技术研究会等。它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谋取和保护自身利益,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原则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之所以说它是“新型”的,是因为它与中国20 世纪50 年代的“合作社”和60 年代的人民公社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重新再造。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认识不足。第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自身制度建设和管理的不足。第四,政府干预过多。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发展完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对策应定位于以下几点: 第一,以自愿合作为基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渐进发展。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有点及面,发挥典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效应,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健全立法、信贷、财政、信息支撑体系。在立法方面,有必要制订我国的合作社法,通过法令及建立有关规章及附则来调控政府职能,更有效地指导农村的经济活动。在信贷方面,我国政府当前应当主要是通过政策银行向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专项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财政方面,需设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还可以通过政府订货、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信息方面,应建立与各级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联系。 及时、全面地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 第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包括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完善民主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内部的监督机制、改善管理方式、方法等。 第四,强化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首先,政府应重视尊重和维护合作组织和农民利益,推动农业产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其次,政府应发展农民职业教育、做好配套体系建设。再次,政府需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长远、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