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与行政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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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的回应为基本线索,探讨公共行政改革中公私合作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回应及发展问题。具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公私合作的发展及行政法的规制。本部分借助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工具,将行政法体系视为具有潜在逻辑的立法、行政、司法子系统建构的模型。在传统行政法结构因公私合作的兴起而失衡,法制供给不足的情形下,立法、司法子系统积极作出回应以寻求三者新的平衡,并通过立法规制与司法审查来形塑公私合作的法治框架,主要为正文四章内容,是本文核心。第二部分探讨行政法在回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私合作兴起过程中具体制度的变化,主要为余论的内容。第一章公私合作的基础分析。将公私合作置身于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历史实践中分析,指出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私有化、市场化为核心全球性重塑政府运动与公共行政改革背景下兴起的,民营化浪潮归于平寂后产生的兼顾政府与市场、关注效率、公平与责任的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新机制,是国家、社会、市场关系不断调试中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尝试。其次,指出公私合作适用前提是国家任务,是国家任务履行方式的改变而未对任务属性与归属产生影响。再次,分析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与类型。在区分国家任务的政府垄断、公私合作与私有化的不同提供形式基础上,指出公私合作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并将其分为机构型、契约型公私合作,后者进一步分为政府付费型(外包)、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以及复合付费型等。第二章公私合作引起的理论冲击与现实困境。公私合作作为行政革新方式之一,被弗里曼教授称为行政法的第三条道路,并有可能促成行政法的新范式。因此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出发,分述有限政府与行政法的控权模式、福利国家与行政法的服务模式以及善治政府与行政法的合作模式,即迈向合作治理。其次,在研究路径上,分析对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的关注促使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向,继哈洛、罗林斯认为民营化使行政法功能主义的地位进一步奠定后,公私合作的研究会继续这一路径并会促进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调和。再次,对公私合作导致的公法私法化进行反思,分析古罗马法公私法划到近代公法体系的确立并从私法阴影中逐步形成逻辑自洽的法学体系之历程,明确公法私法化对是对政府干预的有效回应,不仅不会消解公法的价值而是拓宽了公法的范围。最后,归纳公私合作的制度风险与现实困境,以此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第三章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与保障。公私合作存在公法遁入私法的危机进而对诸如公平、公开、参与、责任性、合法性等公法价值产生威胁,由此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为必要。首先,考察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公私合作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模式,为推进我国公私合作的统一立法提供借鉴。其次,评述我国现有立法进程与法规政策,针对财政部主导以脱胎于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基础推进PPP统一立法工作与发改委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为基础推进PPP统一立法工作分而治之的局面,指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分领域立法的思路不可行,原因在于二者范围不能截然区分,提出应摒弃部门立法思维,按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不同类别进行类型化规制、按照公私合作的步骤进行程序性规制的立法建议。第四章公私合作的司法监督与救济。首先从理论上论证,在解决争议、监督与制约权力、权利保障、平衡公益与私益等方面,公法模式对于私法模式而言更具有优势。其次,引入双阶理论对公私合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构,将其划分前阶段选择合作伙伴的高权行政行为与后阶段签订与履行契约的行政契约行为,以此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再次,指出行政行为对于评价公私合作行为多重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局限性,提出以法律关系作为行政行为的补充,成为分析复杂行政活动的重要工具。最后,明确对公私交融的混合行政之审查较传统行政行为以及一般行政协议不同,提出以多重法律关系为基础,分述行政审判模式与裁判思维的转变、请求权基础与起诉权、审查方式与审查强度、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类型等。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绪论第11-26页
    第一节 研究内容与问题意识第11-17页
        一、研究背景第11-13页
        二、研究对象、范围与目标第13-14页
        三、问题意识与研究宗旨第14-17页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第17-22页
        一、研究现状第17-20页
        二、研究意义第20-22页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第22-26页
        一、研究思路第22-23页
        二、研究方法第23-24页
        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第24-26页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础分析第26-73页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分析框架——国家、市场与社会第26-38页
        一、历史演进: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实践第26-32页
        二、理论归纳:公共任务的供给机制第32-38页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概念及内涵第38-52页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第38-41页
        二、公私合作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41-52页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正当性与适用范围第52-63页
        一、公私合作的正当性第52-53页
        二、行政任务的分类与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第53-57页
        三、本文范围限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第57-63页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第63-73页
        一、公私合作的坐标第64-67页
        二、公私合作的类型化研究第67-69页
        三、本文采用的分类第69-72页
        四、对公私合作模式的评析第72-73页
第二章 公私合作引起的理论冲击与现实困境第73-101页
    第一节 促使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变迁第73-83页
        一、规范主义的基础:有限政府与与行政法的控权模式第73-74页
        二、功能主义的扩张:全能政府与行政法的服务模式第74-76页
        三、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融合:善治政府与行政法的合作模式第76-81页
        四、小结第81-83页
    第二节 引发公法与私法的互动与反思第83-91页
        一、古罗马公私法的划分与私法的体系化第83-85页
        二、近代公私法的分野与公法的显现第85-88页
        三、近现代公私法的互动与交融第88-90页
        四、对公法私法化的反思与再认识第90-91页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现实困境与公法规制第91-101页
        一、中国公私合作制的发展概况第91-93页
        二、公私合作的现实困境第93-98页
        三、公法规制的目标与方式第98-101页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与保障第101-138页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历史沿革与法律规制现状——比较法的考察第101-110页
        一、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私合作的立法现状第101-109页
        二、以上立法模式总结与评析第109-110页
    第二节 中国立法进程及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第110-125页
        一、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规政策解读第110-111页
        二、公共服务领域立法历程第111-114页
        三、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立法历程第114-117页
        四、对以上立法现状的评析与建议第117-125页
    第三节 反思与超越——公私合作法及其法律体系第125-138页
        一、立法的宗旨与范围第126页
        二、立法基本原则第126-128页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第128-136页
        四、公私合作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第136-138页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司法监督与救济第138-178页
    第一节 契约化与接受公法调整的义务第138-144页
        一、公私合作争议纳入公法调整的必要性第138-139页
        二、我国公私合作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及评析第139-144页
    第二节 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之定性与分析第144-156页
        一、双阶理论的引入与分析第144-151页
        二、公私合作中法律关系分析第151-156页
    第三节 公私合作争议的的司法审查模式第156-178页
        一、转变行政审判模式与裁判思维第156-157页
        二、请求权基础与起诉权的行使第157-161页
        三、审查方式与审查强度第161-162页
        四、法律适用模式第162-166页
        五、判决类型体系及其适用条件第166-178页
余论第178-186页
参考文献第186-193页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193-194页
致谢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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