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对盗窃罪的打击,新中国延续了我国法制史上重视打击盗窃罪的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盗窃行为日益增多,对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修改,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规定为盗窃罪新的罪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并列规定。新型盗窃行为入刑,降低了盗窃罪的定罪门槛,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对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什么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一些因素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对新型盗窃行为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新型盗窃行为定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是否可以就此认为新型盗窃行为定罪没有数额限制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分三章予以论述。第一章阐述了新型盗窃行为入刑的背景,进而引出新型盗窃行为入刑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第二章在考察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的刑法关于特殊盗窃的规定之后,分析了影响新型盗窃行为认定的因素。第三章论述了对新型盗窃行为定罪做出数额限制的重要性和应然性,并就此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