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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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下的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在绪论部分简明扼要地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及其重要意义并对研究对象作界定之后,正文各章从四大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探讨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一般理论,为整篇论文奠定基础。该章明确了专利申请的披露之涵义及其作用,考证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早期演进,论证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关键意义。专利具有固有的披露特性,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强调的是充分披露。专利申请的披露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它包括发明的充分披露和其他信息披露,以“使能够”充分披露为核心;它涉及申请披露、公开披露两个阶段;它寄身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之中,但其外延又不限于此;它具有实质和形式两个侧面,并以实质意义为主。发明的充分披露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其地位不容轻视。披露是专利制度的本质所在,为专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最终目的以及关键问题之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权利人、审查机关、技术交易方、社会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作用。披露自始就是专利制度的本质;现代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之形成有其特定的思想观念基础、特定的经济动力、特定的政治背景。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确保了专利申请中技术信息的公开,对于维系专利制度具有关键意义,具有丰富的法理内涵: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特点,折射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英美契约法的对价理论。披露要求在专利制度中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法理底蕴,其中心地位和关键意义根深蒂固,这是它在TRIPS协定专利条款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深层原因。第二章探讨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本章首先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TRIPS协定相比以往国际条约而言在披露要求的协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发展。就条约文本及条约义务上而言,与《专利合作条约》只从有限意义上对充分披露要求进行协调相比,TRIPS协定从全方位对之进行协调,通过条约义务的形式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法理底蕴的制度。TRIPS协定还首次在多边条约的正式文本中尝试对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进行协调。TRIPS协定是目前实体专利法国际协调的最高成就。接着,本章对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协调的三种不同的披露要求的条约义务性质、成因、国际协调意义等详加分析。充分披露要求是TRIPS协定下的一项强制性的条约义务,是一种实质和形式兼具、又以实质为主的要求。TRIPS协定纳入充分披露要求在极大程度上是就实体法而言。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是一种可选择的条约义务。TRIPS协定对之进行规定是专利法国际协调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也反映了美国在专利法国际协调中的作用。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也是一种可选择的条约义务,其重点在于外国专利“授权相关信息”的披露。它反映了在国际贸易及投资的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们对专利审查、授权及其信息分享的国际合作的迫切需求。三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披露要求凸显了TRIPS协定利益协调的复杂和微妙。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中国这四个代表性成员的专利法及实践展开比较研究,考察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披露要求在WTO主要成员的实施和运行,并实证地探究第二十九条的协调成效与局限。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的实质内涵通过国内法得以更好的解析。关于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下的强制性义务即充分披露要求,各成员在实施中的相同之处主要有:都要求“使能够”充分披露、都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充分披露的判断主体、都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及附图为充分披露的判断依据、都将充分披露作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都采用书面披露原则并有相同的例外补充;各成员在实施中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使能够”涵义表述上存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中存有差异、“问题-解决方案-效果”的充分披露模式仅为部分成员采用、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仅为个别成员采用、各成员在披露要求的形式规范及详尽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关于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下的选择性义务即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有关成员在实施中也存有差异。各成员在实施中的相同之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的协调成效和意义,而实施中的不同之处则显示出第二十九条协调的局限性。对各主要成员实施TRIPS协定的具体实践的比较研究使我们发现各成员专利法的各自优劣之处,继而探求其他成员的专利法实践对我国专利法实施和完善的启示。本章从多方面提出了关于我国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实施和完善的建议。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比较研究对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也具有实践意义上的重要启示。掌握其他主要成员专利法中的披露要求是我国企业海外申请专利、开展国际贸易及投资的重要前提。“披露要求”还是我国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的“利器”。在前述各章研究一般原理、国际条约、国内法实施之后,第四章转向TRIPS协定下遗传资源披露这一前沿问题。本章首先明确了这一谈判的由来和动力,评介了TRIPS协定下有关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现有提案,分析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与已有披露要求的关系。接着,本章着力探讨TRIPS协定下遗传资源披露问题谈判的理论基础。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是有关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起点。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本质上确立的是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公权力。在遗传资源披露问题上,专利制度再一次面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张力的考量,这也体现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共性和一脉相承之处。本章继而对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纳入TRIPS协定的反对和赞成理由作了辨析,对遗传资源披露要求在TRIPS协定中的可纳入性进行论证,并对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国际制度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作了细致分析,从而提出通过修正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三款的具体建议。我国应当以比较强硬的态度参与这一谈判,尽可能多地争取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规则的实现。
中文摘要第7-10页
Abstract第10-13页
学术概述第14-24页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状况第14-19页
    二、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第19页
    注释第19-24页
绪论第24-43页
    一、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意义第24-25页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关键意义第25-31页
    三、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研究内容及思路第31-35页
    注释第35-43页
第一章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一般理论第43-98页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之涵义及其作用第43-50页
        一、专利固有的披露特性第43-44页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内涵及外延第44-49页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作用第49-50页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探源第50-56页
        一、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关于发明登记的实际披露第51-52页
        二、1623年英国"专利法"及其实践中的披露要求第52-54页
        三、1790年美国专利法的书面披露要求及早期演进第54-55页
        四、1852年英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出版公开第55-56页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成因探析第56-60页
        一、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形成第56-57页
        二、公开披露制度的思想观念第57-58页
        三、公开披露制度的经济动力第58-59页
        四、公开披露制度的政治背景第59页
        五、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实质意义第59-60页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核心理论辨析第60-76页
        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第60-66页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特点第66-70页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折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第70-73页
        四、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反映英美契约法的对价理论第73-76页
    本章小结第76-77页
    注释第77-98页
第二章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第98-149页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第98-110页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专利申请制度第98-100页
        二、专利合作条约下国际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第100-103页
        三、布达佩斯条约对书面披露要求的特殊补充第103-104页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及其在相关条约体系中的地位第104-106页
        五、TRIPS协定之后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国际协调及其局限性第106-110页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义务第110-116页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第110-111页
        二、充分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第111-112页
        三、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成因及其国际协调意义第112-114页
        四、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和解释空间第114-116页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义务第116-120页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第116-117页
        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写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纳入原因第117-119页
        三、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与国际专利协调制度的发展第119-120页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义务第120-125页
        一、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的条约义务性质第120-121页
        二、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第121-123页
        三、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对于国际贸易的特别意义第123-125页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利益观察第125-127页
        一、TRIPS协定谈判和实施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第125-126页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凸显TRIPS协定利益协调的复杂和微妙第126-127页
    本章小结第127-128页
    注释第128-149页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第149-206页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第149-154页
        一、美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第149-151页
        二、德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第151-152页
        三、日本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第152-153页
        四、中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第153-154页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研究第154-174页
        一、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相同之处第155-159页
        二、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不同之处第159-167页
        三、最佳方式或优选方式披露要求比较第167-169页
        四、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比较第169-171页
        五、比较研究的主要结论第171-174页
    第三节 比较研究对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启示第174-184页
        一、我国应将鼓励发明创造的传播明确列入专利法的目的第174-175页
        二、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第175-180页
        三、我国对国际申请的特殊披露要求的实施及出路第180页
        四、我国对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第180-182页
        五、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与"披露要求"的实践价值第182-184页
    本章小结第184-185页
    注释第185-206页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第206-242页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的新问题第206-215页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的由来第206-208页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TRIPS协定有关谈判的推动作用第208-209页
        三、WTO成员先行立法对有关国际协调的现实需求第209-210页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提案第210-212页
        五、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与已有披露要求的关系第212-215页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理论问题第215-219页
        一、遗传资源披露问题在TRIPS协定下谈判的理论前提第216页
        二、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作为有关谈判的理论起点第216-218页
        三、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第218-219页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实际问题第219-231页
        一、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可纳入性第219-222页
        二、遗传资源披露的国际制度构建中的关键设计第222-227页
        三、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前景及我国应有立场第227-231页
    本章小结第231-233页
    注释第233-242页
结论第242-245页
参考文献第245-271页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第271-272页
附录二 中国专利说明书示例第272-279页
附录三 美国专利说明书示例第279-283页
附录四 本人发表的相关论著第283-284页
后记第284-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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