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或其亲属一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出台,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有了较大变动,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特有制度,体现了劳动“立倾法斜保护”的原则,其落脚点是对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基本保障,其目的是通过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达到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会直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减少雇佣意愿,进而导致失业率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出现了分层,企业由于用工成本增加而放弃用工意愿的岗位多是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从事的岗位,这也就意味着,真正需要保护的广大弱势群体将面临失业的危险,而强势劳动者将更容易获得保护,这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效用大大降低。要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效用达到所谓“帕累托最优”,就需要一套完善合理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使劳动者尤其是真正的弱势劳动者获得补偿,同时留给企业一定的自主空间。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解雇理由、解雇程序(预告期)共同构成了解雇保护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放之于解雇保护制度中,其补偿范围、支付标准与解雇理由、解雇程序相匹配,才能构成一套保障力度得当、操作性强的制度。本文介绍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比分析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认为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过高,相关的解雇理由、解雇程序较其他国家也更为严格,应通过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理论界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界定的五种主要学说,分析其合理性,并就其不合理之处及学说内在逻辑对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设计进行探讨。第二部分,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全面探讨。主要通过将经济补偿金放之于整个解雇保护制度中来评析,对经济补偿金标准本身的评析,对企业实际负担的评析,来说明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水平相对过高。第三部分,介绍了英、德、法、美四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并通过案例,分析、比对各国与我国经济补偿金的状况,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经济补偿金水平相对过高。第四部分,是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