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较为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在历朝历代无不重点打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将“入户盗窃”独立入刑,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是对“户”的延伸保护。“入户盗窃”区别于普通盗窃,保护法益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还兼具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人身安全权等。但“入户盗窃”仍是盗窃,因此同样具有盗窃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秘密性。“入户盗窃”入罪不再局限于犯罪数额和次数等要素,但并不是所有入户盗窃行为均可以认定为犯罪。首先,需要准确理解“户”的范围和什么是“非法入户”行为。“户”具有功能性特征和场所性特征。“户”虽然与“家庭生活”相关,但不必然与“家庭”相联系。“入”要求具有非法性特征,行为人“入”客观上系非法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住户的住宅安宁。行为人进入户为是为了非法取得财物等非法目的,才具备非法入户特点。如果行为人是以合法目的进入户内,且也合法的进入了户内,不能以入户盗窃评价。行为人是否必需对所盗窃的场所即“户”有明确的主观认识,需要根据行为人有无认识可能及主观犯意进行区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入户盗窃作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理论界对于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行为是否一律科处刑法,做法也不统一。应当结合入户盗窃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准确区分入罪的界线和既未遂情况。根据入户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非法入户”确定为“着手”,而将“开始物色财物”即开始实施盗窃作为入罪界线定罪处罚。因为仅有“非法入户”行为时,客观上要证明行为人入户的目的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区分窃得巨大财物和未窃得财物等情况,可以引进数额为既未遂的分界点,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