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农村地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兴起。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作为农民自主创立,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在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着很大作用。根据中央和江苏省委连续的几个1号文件的精神,江苏省盐城市率先展开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在短短3年内,从试点初期的18家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到目前的127家。共吸收12.89万农户入社,吸纳互助资金余额达12.96亿元,投放资金余额10.39亿元。累计投放互助金37亿元左右,在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上贡献巨大。前人对资金互助组织也做了很多研究,普遍都是从宏观层面分析资金互助组织“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方面的研究,缺乏微观层面的研究。然而,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构成组织个体自身的发展。农民作为资金互助组织的主体,组织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农民的参与,而农民的参与程度则更直观地表现为其注资的程度。因而,从微观角度出发的研究也同样重要。那么农民的注资意愿如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资金互助组织的发起人或领导者,作为新兴组织和制度的创立者,他们的行为和评价与农民的注资意愿又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的解答既有利于了解农户的注资意愿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组织领导者正确处理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思考资金互助组织的实践成果和进一步扩大实践范围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以农民对制度创业者的信任为视角,通过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资金互助社的研究,实地调研了当地312名农户。试图分析农民对制度创业者的信任的表现,解答信任与农民注资意愿之间的关系。资金互助组织的发起人和领导人带有明显的“制度创业者”的特性,他们创新意识强,懂得如何构建、转变和发展新的体制。在农村中,农村能人和农村精英这类群体带有典型的“制度创业者”的特性,他们在农村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通常也是农村地区新制度的推行者。同时,由于农民的个人资产较少,是典型的“风险厌恶者”。他们在选择是否对资金互助组织注资时,不光会考虑投资的安全性,还会借鉴某些值得信任的制度创业者的建议。由于农村地域的局限性和资金互助组织的地域特性,农民对制度创业者的为人也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因而农民对制度创业者的信任对于其加入和注资意愿有直接的影响。文章在相互关系解释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对制度创业者信任的三个考察点:能力因素、声誉因素和关系因素。并基于TPB理论分析框架,构建农民对制度创业者的信任与注资意愿之间的分析关系。基于理论研究的分析,在实证研究部分构建有序Logistic模型和Bilogistic模型对农户的注资意愿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资金互助组织的评价”、“管理能力评价”、“品德的评价”、“威望的评价”、“在互助社是否担任职务”,这五个变量显著影响农户的注资意愿。同时,根据注资额度不同进行分类后,发现不同的注资额度的农户其注资意愿的影响因素不同。结果表明:“盈利能力评价”和“与制度创业者的关系”对“注资大户”的注资意愿影响显著;“与制度创业者的业务沟通的频率”对“一般农户”的注资意愿影响显著。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三条促进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第一,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制度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完善监管制度,督促制度创业者养成良好的品德;第三,加强沟通交流,构建稳定的互助合作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