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使一直极具讨论性的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问题再一次受到关注。自“较大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立法再一次掀起了地方立法的热情,各个设区的市开始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各位专家学者亦对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民主原则,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主和设区的市发展的积极性,促进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提高设区的市人民生活水平,解决设区的市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矛盾。愿望是美好的,但是设区的市立法实施起来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立法数量的增加,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立法质量的下降,进而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另外,设区的市民主立法和立法监督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文章中都有详细的描述,我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设区的市立法在实践中确实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大势所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是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设区的市经济发展的选择,所以,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设区的市立法,不能因噎废食,应该积极思考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设区的市立法制度。为设区的市立法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设区的市立法包括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能将两者都囊括其中,为了能更清楚更详实的进行叙述,本文仅就“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进行分析。易言之,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社区的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展开。本文的正文部分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总结立法学中关于立法的基础知识,从普遍到特殊,分析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概念、发展沿革、可行性和必要性,是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做的概述,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引出下文,也为下文进一步描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问题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体制问题。这一部分主要结合立法法中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制度上的解剖。上部分是从理论上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承上启下,既从内容上承接上文继续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又从主旨上启示下文,指导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本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从立法体制上进行分析,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重要问题,从立法法中提炼出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立法体制的相关理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分析,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指出方向。第三章涉及实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这部分是结合上部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体制的描述,讨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立法质量等方面会遇到的问题。这一部分的写作偏向于描述实践中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而不是仅仅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研究停留在理论层面。希望本部分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的简单描写,可以引出下一个部分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解决建议的叙述。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提出建议。本部分是针对上文中指出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建议,希望能促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的解决,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制度,以达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这部分提出了关于提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素质、明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的建议,指出期望通过减少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完善第三方参与立法机制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提出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的建议,以期实现民主立法,加强设区的市基层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