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我们为之欢欣鼓舞的同时,要正视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由于以前缺乏法律职业统一准入和培训制度,导致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专业素质不高,难以形成共同语言,妨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脱节,首要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不清。只有明确法学教育定位,并改革司法考试模式,才能使司法考试真正地成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第三部分介绍了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式。比较借鉴两大法系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提供素材。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建议参照德国模式,改革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在两次司法考试中间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并提高报名学历条件及全国统一合格线等。应继续保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和优势地位,同时强化素质教育,改革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