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治理效应)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之相伴随的是债务结构的选择,这是企业走向市场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而债务结构的选择又离不开对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因此,对债务结构影响因素的研究对于企业优化债务结构甚至资本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已成为一个具有前沿性和挑战性的课题,正日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中却很少考虑到由控制权所导致的控制权收益因素的影响,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而具有特殊的控制权情形,即由管理层而不是所有者控制。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营公司的控制权则是由所有者(即控股股东)掌握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公司:即面临破产的公司。该类公司由于受到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威胁而不得不与债权人达成妥协,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债权人转移。本文把该类公司归纳为由债权人控制的公司。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就可以被分成三类,本文即是基于这三种分类,研究控制人的控制权收益对债务结构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发现,控制权类别不同的上市公司其债务结构存在显著差异,且其控制人的控制权收益与其债务结构之间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债权人的则不呈现规律性,这与该类公司处于非正常的经营状态有关)。因此,本文提出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收益,以优化企业债务结构,进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