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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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已经显现出了“口袋罪”的迹象,并被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所默认。因其罪状中设置了空白罪状条款以及概括性极强的堵漏条款,使得立法、司法进行了过分扩张,造成实践中援引此罪的泛滥。甚至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进而建议取消非法经营罪。动辄对刑法的条文进行批判甚至建议取消刑法的规定并非良策,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指导下对刑法条文做合乎规范的解释才是刑法学人应有的理念。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站在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的角度,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尤其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几种特殊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作深入的剖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总结和评判,试图解决本罪规制的范围过于宽泛和认定复杂等棘手问题从而巩固罪刑法定主义的根基,以期更准确地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必须严格依照刑法96条的规定来把握。即,此处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突破该规定会与罪刑法定主义相冲突。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引发了对专营、专卖制度和许可证制度以及刑法增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分析;尤其对第四项“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一被许多学者认定为堵漏条款进而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深入细致地剖析,指出“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与侵犯的法益。同时,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认定“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坚持并列条款同等解释的原则,以刑法第225条中明确列举的前三种行为方式为参照。最后,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几种特殊的非法经营行为分别予以详细论述,指出部分学者的认识误区,坚持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所应具备的立场。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与认定第11-15页
    (一)“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第11-12页
    (二)司法机关必须查明具体的法律、法规第12-13页
    (三)具有违法性认识第13-14页
    (四)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的法益第14-15页
二、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第15-22页
    (一)违反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5-16页
    (二)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6页
    (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6-19页
    (四)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9-22页
三、几种特殊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第22-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第35-36页
后记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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