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风险可保性论文 突发性与渐进性环境污染论文 纯粹经济损失论文 生态损害论文 强制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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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正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是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并行的三大环境经济政策。学理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的内涵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环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2008年起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在9个省(直辖市)推动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范围、保险赔付范围、自愿保险模式、损害评估标准和技术、配套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剖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难点问题,笔者发现,环境风险的可保性、承保风险的范围、特定损害的赔付范围、保险模式这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理论上对这四个问题的不正确的认识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致使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困难。本文选择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四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从基本特征、功能和类型的角度全面揭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特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的特征和风险分散、损害填补、风险监管的功能。其次,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哲学思想和侵权行为法理论全面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三个理论根据:环境侵权损害是具有价值正当性、范围广泛性的社会性权益损害;侵权行为法的思想基础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由关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转移发展为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伴随着私法的公法化,民法的社会化趋势,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凸显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总结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界定不尽一致,保险人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条款不尽相同,但是,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等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研究方向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进展。第二章就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疑问提出解决之道。环境风险的同质性与可测定性、可能性与或然性、未来性、损失确认的复杂性、损失后果的严重性无不受到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的质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一般和特别两个途径,突破风险可保性理论限制,从制度层面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一般途径包括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风险时期均衡手段。特别途径包括区分不同行业、企业和区域的风险,保险人信息共享,收取风险保费,保险人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引入环境管理标准,合理界定保险责任期间以及通过浮动保险费率、免赔额和责任限额制度防范道德风险。第三章在考察分析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环境污染中的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被保险人心理状态,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突发性与渐进性)等因素直接决定环境风险的承保范围。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对行业和区域的划分解决了环境风险承保范围影响因素的部分问题。但是,对突发性污染和渐进性污染承保与除外的人为划分不符合科学理性,潜藏未来诉讼泛滥的危机。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脱离综合一般责任保险独自发展的历史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诉讼判决高度的不确定性早已证实这一问题。第四章着重研究环境污染中比较有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生态损害、遗传损害以及清理费用的承保问题。本文提出,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有形财产使用权行使障碍时发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可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对生态损害的计算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可以确定生态损害责任的边界和范围,为保险人评估生态损害风险、设定承保范围提供准确的依据。由于环境污染所致遗传性损害的确定比较困难,因而是否承保遗传性损害存有争议。关于清理费用的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一般是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基于避免和减少损失原则,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清理费用,但必须限于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执行政府行政命令的清理行为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第五章详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责任标准、生态损害赔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保险人资金实力等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因素。第六章针对我国9个省(直辖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扩展对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责任的承保,采取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救济受害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在完善强制保险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制定投保企业名录,建立中立评估机构,出台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救济基金、许可证审批、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强制保险配套政策。
摘要第5-8页
Abstract第8-11页
导论第15-22页
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第22-45页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第22-31页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界定第22-24页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第24-27页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第27-29页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类型第29-31页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根据第31-34页
        一、社会连带关系思想:环境侵权损害是社会性的权益损害第31-32页
        二、侵权行为法思想基础的转变: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第32-33页
        三、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以受害人救济为中心第33-34页
    第三节 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第34-45页
        一、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第35-42页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第42-45页
第二章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及消解第45-74页
    第一节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第45-54页
        一、可保风险的一般理论第45-49页
        二、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第49-54页
    第二节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的消解第54-74页
        一、提高环境风险可保性的一般途径第55-58页
        二、提高环境风险可保性的特别途径第58-74页
第三章 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第74-114页
    第一节 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第74-79页
        一、污染或污染物第74-76页
        二、环境损害第76-78页
        三、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对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第78-79页
    第二节 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第79-90页
        一、物质第79-82页
        二、场所、设施与活动第82-89页
        三、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对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第89-90页
    第三节 被保险人心理状态第90-99页
        一、被保险人故意或者疏忽第90-94页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第94-95页
        三、被保险人预见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第95-97页
        四、被保险人对设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第97-99页
    第四节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第99-114页
        一、保单中环境污染突发性与渐进性的规定第100-105页
        二、判例中环境污染突发性与渐进性的认定:以美国为例第105-114页
第四章 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第114-138页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第114-119页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第114-116页
        二、主要国家承保环境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分析第116-119页
    第二节 生态损害第119-127页
        一、生态损害的赔偿第120-124页
        二、主要国家承保生态损害的比较分析第124-127页
    第三节 遗传损害第127-129页
        一、遗传损害的内涵第127页
        二、遗传损害承保的比较特色第127-129页
    第四节 清理费用第129-138页
        一、主要国家承保环境污染清理费用的比较分析第129-134页
        二、清理费用归属损害赔偿的承保争论:以美国为例第134-138页
第五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第138-162页
    第一节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第138-144页
        一、自愿保险第138-139页
        二、强制保险第139-144页
    第二节 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第144-149页
        一、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第144-147页
        二、自愿与强制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第147-149页
    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第149-162页
        一、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第150-154页
        二、责任标准第154-156页
        三、生态损害赔偿第156-157页
        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第157-160页
        五、保险人资金实力第160-162页
第六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第162-215页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第162-194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第162-184页
        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184-189页
        三、我国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第189-194页
    第二节 扩展承保风险范围第194-201页
        一、国内学者有关承保风险范围的主流观点第195-197页
        二、渐进性污染符合风险可保性要求第197-198页
        三、理论上区分突发性与渐进性的困难第198-199页
        四、突发性与渐进性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第199-200页
        五、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第200-201页
    第三节 扩展对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第201-203页
        一、纯粹经济损失第201-202页
        二、生态损害第202-203页
    第四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模式第203-215页
        一、现代社会环境风险无处不在第204-205页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益性第205-207页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模式第207-215页
结语第215-216页
中文参考文献第216-233页
外文参考文献第233-239页
后记第239-241页
个人简历第241页
近年发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主要学术论文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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