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判决后的救济程序,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内容,但是该制度的设立在我国法学界存在许多不同声音。因为仅以这一款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会遇到问题,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而导致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范存在先天性的缺乏,设置规定的简单化,使之出现较多法律漏洞和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冲突,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保障,致使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以实现立法者保护的立法目的。在2015年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所涉及,如第301条,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法理上的分析、法律法规的梳理,为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分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当中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目的和背景,以及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范围及方法。第二部分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及我省适用现状。阐述对我省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评析,重点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法律责任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的案例统计及案例系统分析提出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当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这一部分运用了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和综合分析归纳的方法。在归纳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在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存在的缺陷起到治与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