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在分析创业板市场典型特征的基础上总结出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特征;之后通过分析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意义、监管原因为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在对典型的创业板市场就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之后,归纳出了特点以及对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启示;最后笔者结合已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对我国逐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在引言部分着重阐述了本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国内外创业板市场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对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特征。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能够通过使投资者全面、真实、及时地获得信息和促使发行人规范运行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还能维护创业板市场准入的公平、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在创业板市场特征的基础上,归纳得出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特征。即,市场准入财务标准的下降和多元化、上市流程便捷以及监管更严格等。第二部分: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理论依据。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失灵为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运用风险管理的相关原理,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可以有效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在创业板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则认为必须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准入的监管。第三部分:典型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纳斯达克市场准入监管的经验告诉我们保证入市资源与入市规模的平衡能够解决创业板市场规模化运行和风险之间的问题;同时,其市场行业的多元化也为有效抵御行业风险提供了范例。英国AIM以全球闻名的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而吸引了大量的融资者,其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需要与其他监管制度的配套,而不能仅仅单方面的降低标准。香港创业板市场则以其市场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构建。基于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对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其次在现已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