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土壤重金属污染”在我国备受关注,根据资料显示,截止2012年我国约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约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1/6,《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有14个省(区)受到了较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土壤重金属污染具有潜伏性和非显著性的特征,从污染物的排放到进入食物链造成损害后果,需要二十余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土壤的物理性状几乎不发生改变,不对土壤进行专门检测的话很难发现重金属污染,这就造成了我国对土壤重金属污染关注程度不足,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国目前在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着污染缺乏预防和治理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得不到救济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规制。通过对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期使用污水进行灌溉、固体废弃物堆积、废气排放和滥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并且具有潜伏性、非显著性、富集性、生物累积性、不可降解性五个特征,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需要针对污染的成因和特性,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律制度。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法律规制,主要面临着预防、治理、救济三个方面的障碍,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因为工业化进程较早,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也更早爆发,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规制上积累了较多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应当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建立土壤重金属污染预防、治理制度以及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法律规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其次是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在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设上,应当优先制定外围法,转变过去的立法思路,在立法当中坚持防治并重原则,注重污染防治制度的体系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完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性制度,更新我国的环境标准,开展全国性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第二,构建土壤重金属污染预防制度,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实现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及时响应,建立污染土地的登记管理制度;第三,完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制度,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污染治理责任的承担者和治理资金的来源,促进污染土地的再开发、再利用。在损害救济方面,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业生产领域,此时土壤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传导污染的环境介质同时也是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的过程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应当引入了农业环境侵权制度来进行法律规制,这样既解决了损害救济问题,也完善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