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条款通常被学界视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对非法经营罪进行更严密的法理规定。不过在这一良好初衷的立法准绳下,却一直以来并没能保障司法过程的始终顺畅。尤其是近年来,司法解释的混乱,以及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目的扩大化适用等因素,使这一兜底条款违背了其立法出发点,甚至渐渐违反了“法之明确性”的准则,违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目标。对此而言,该条款的适用与立法本质、立法精神显得格格不入,背离了法之精神,因而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也被理所当然的推向了风口浪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诸多争议。必须承认,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在特定阶段,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其设立、存在以及适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该条款为维护当时并不健全的经济社会秩序做出了巨大保障及贡献。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多元化、复杂化的纵深发展,在该条款在适用时,就应更明确、更严格,即对“其他严重搅扰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适用时,必须遵循刑法之罪行法定、明确性等法律原则。本文从介绍非法经营罪及其兜底条款出发,从非法经营罪立法背景、发展脉络、立法精神、宗旨要义以及对非法经营罪的一般规定等方面出发,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进行立体化,多元化,深入化的研究。此外在研究过程中,也对照参考一些国外的相关法典,结合当下非法经营罪条款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尴尬局面,尤其是滥用局面,深入分析挖掘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适用症结之所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对该兜底条款加以完善,其中明确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所应坚持的原则和立场,充分辨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范围;逐步对市场经济专营领域进行分析,促进其对外开放,以及提高执法者自身的素质以及业务水平等等,都是促进该兜底条款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重要方式。综上,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乃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特殊产物,是由立法部门和政府出台的特别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完全限制的情况下而产生。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适用时,被滥用的危险系数呈现出较高的态势。如此一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该兜底条款适用时必然无法步调一致,因此而产生的不公正,甚至错误判决的现象就无法避免,这也将直接严重影响法律所应有的严肃性、统一性,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平。本文从学理定性的高度,对该问题进行剖析,找准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也针对执法人员在适用该兜底条款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问题表达一些学理见解。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适用所产生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弥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的方式的,但同时还需要立法者、司法实践者、社会公众共同努力,让法律不断完善,制定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条文。